【本報訊】在馬屎埔務農的七旬老翁前年入稟,對新界東北發展的寮屋戶和農民賠償方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勒令政府改善,如賠償寮屋本身價值。高院昨拒批覆核許可,判詞指《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不包括非法的寮屋;法庭無權勒令發展局改善措施。
政府對古洞北和粉嶺北的已登記或持牌寮屋戶,提供搬遷津貼、特惠津貼和安置上樓補償。申請人「陳伯」陳基裘認為,政府亦應賠償寮屋本身價值,因住戶用真金白銀起屋,不賠償有違《基本法》保障的財產權,並質疑政策欠缺公正諮詢。
法官周家明指,陳伯的寮屋雖已登記,但只獲暫准存在,仍屬非法或違反地契,並無合法業權和佔用土地權,不屬《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周官指政府事實上有諮詢,而普通法下,政府並非總是有義務進行諮詢;即使在有義務的情況,程度和範圍也是由決策者決定。
判詞亦指,陳伯自2015年起居於公屋,不符合特惠津貼和安置資格,也沒有申明是受影響農民,故無法律地位申請覆核。
案件編號:HCAL22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