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這短短數十字,導致阿里股價大跌!究竟依法是依甚麼法?二選一又為甚麼是壟斷行為?
原來,內地反壟斷法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17條,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阿里作為內地電商龍頭,「二選一」應該是涉嫌透過「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芝加哥學派的分析,獨家交易絕對有正當理由:當個別製造商推銷自己產品的好處時,得益的往往是整個行業。沒有獨家交易的保障,出售多個同類牌子產品的零售平台會傾向推薦沒有投資在推銷因而成本較低的產品。獨家交易的作用,是為個別願意投資在有利整個行業宣傳的製造商間接定下產權,確保他們推銷的投資回報,消費者獲得消費資訊最終亦會得益。
Babe問:「反壟斷機構亂咁打擊科技龍頭,美帝冇咩?」我幫理不幫親:「 IBM一案由1969年審到1982年,審足13年司法部先決定撤銷起訴。之後仲有微軟、蘋果、Google。」女友再問:「80年代IBM仲算科技龍頭?」我搖搖頭:「芝大學者兼法官Frank Easterbrook話過,任何經得起時間考驗嘅商業行為,先畀慢幾拍嘅反壟斷法挑戰, 再捱過慢十幾拍嘅法院審理,必定符合經濟效益。不過國情唔同,阿里如果喺大陸畀政府告,喺坦白從寬同抗拒從嚴之間二選一,唔使審十幾年嘅。」
徐家健
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