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回顧 踐踏人權】
北京今年7月1日強行落實港版國安法,雖然官方不斷聲稱「市民可以重新依法享有自由和人權」,惟事實勝於雄辯,被以言入罪的例子屢見不鮮,警方國安處人員更老是常出動,只要被冠以違反國安法之名,就算未經審訊未被定罪,已經百分百會被剝奪自由變成階下囚。所謂只針對極少數人,大前提或許是,香港大多數人要先放棄自由。
港版國安法聲稱無追溯力,港府更否認以言入罪,但國安警多次行動,引來公眾質疑。8月10日國安警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住所及蘋果日報大樓搜查,指黎涉違反國安法及一項詐騙罪被捕;12月2日黎到警署報到時被起訴詐騙罪並不准保釋,翌日上庭還柙。12月12日黎提堂加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控方以他接受外媒訪問及在社交網頁發文成為罪證,就算當中沒呼籲制裁字眼,同樣被國安警採取「先拘捕、後蒐證」方式處理,令《基本法》第28條所稱的「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蕩然無存。
雖然黎智英12月23日獲批准以軟禁在家和禁止公開發言等條件保釋,但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本月31日審理。
除黎智英,前眾志成員周庭9月初亦被警指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而拘捕,但國安法生效後,未見周庭違法;又如今年7月國安處拘捕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等人,雖然組織早已於國安法生效前聲稱解散,但警方就指控有關人士疑建立美國分部的社交網站專頁、新成立創制獨立黨及發佈主張港獨的聲明等,惟未見有關人士跟涉及專頁有任何關係。兩人同樣是遭先拘捕再蒐證方式對待。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16條,港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甚至可外聘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雖然列明部門職責都跟國安有關,但實際國安警的行動,不一定涉及國安法罪行,執法及檢控過程濫用程序,利用國安法之名行事。
9月5日,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國安警上門拘捕,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雖然警方起初稱是以觸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方向作調查,惟指諮詢律政司後,以發表煽動文字罪調查較為合適,但案件繼續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律政司更向法院申請把案件轉交國安法下指定法官審理。
據本報統計,截止本月8日,警方國安處接手、調查及起訴案件涉及43人,但非所有人均涉及違反國安法,例如有涉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或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案件亦由國安處人員經手。
民權觀察早前就港版國安法發表的報告顯示,至少七宗不涉國安法的案件由國安處調查。有法律界人士解釋,雖然過去執法者不時出現立案調查罪行跟最終檢控不相同,甚至向法庭申請手令時,涉及罪行最終未必成為控罪,惟國安法下罪行條文字眼含糊,不排除以違反國安法之名,或較易取得搜查令。
雖然港版國安法第4條稱「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又指國際人權公約等繼續適用於香港,聲稱市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但現實是另一回事。
國安法生效前,已有人質疑法例以言入罪。港版國安法執法首天,即今年7.1當日,警方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拘捕的10人,不過是藏有一些文宣、身穿的T恤、使用的手機殼或呼喊口號便已被捕,被指違法的「字眼」更由政府自行定義,曾經作為立法會選舉口號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最新由港府單方面發聲明界定違法,國安處人員稍後更在鍾翰林案進一步「釋法」,聲稱「按普通法原則」,只要「宣告」已構成煽動罪行,屬觸犯港版國安法第21條「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民權觀察指,煽動罪多次被聯合國專家質疑不符國際人權標準,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曾向港府發信,指煽動罪定義太闊,可能會被用作打壓合法言論表達;不過,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的最新演繹,是稱所謂的國際線「喺佢哋語言中,就係代表對我哋制裁。有表面證據已經干犯國安法第29條罪行」,不單再以言入罪,更是重新為入罪度身訂做對語言的理解。
普通法奉行無罪推定原則,被檢控人士除特定罪行外應獲准保釋,亦是被告理應享有的權利,但在港版國安法,卻如同另立新制度,被檢控人士獲准保釋的機會極低,大部份未審即先需服刑。
現已被關柙近半年的唐英傑,被指7.1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衝向警員,由本來被指危險駕駛,最終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為首宗國安法案件,他多次申請保釋均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拒絕,更掀起違憲訴訟。
唐8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國安法規定法庭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才可批准保釋,變相要求被告承認已犯國安罪行,違反《基本法》假定無罪的原則。
另外,因呼叫「光時」及「民族自強」等口號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除被以言入罪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外,亦在被檢控後即遭還柙至明年2月,令他提訊受審前已等同被判囚逾三個月。被指控分裂國家罪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亦是在10月底被捕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後,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批准保釋申請,需還柙至明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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