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擊】
【本報訊】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保衞香港運動成員在立會「煲底」發生爭執。鍾事後被控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早前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黃雅茵昨透露,鍾近日患上適應障礙,因失眠求醫,而他自小遭父親拋棄,因不想連累母親而獨自生活;辯方亦表示,他患中度智障的胞弟很掛念他,盼他早日回家。惟黃官指,不能忽視鍾行為引致暴力後果可能性,最終判他入獄四個月。
被告鍾翰林(19歲)被指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大樓示威區內,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辯方昨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母親、後父、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
鍾母信中透露,鍾自小父母離異,自此居無定所,先後與母親及後父、父親與後母、祖父祖母同住。她指鍾非常孝順及善良,每周去探望她,並幫忙照顧中度智障及患自閉症的胞弟。鍾還柙期間,胞弟一直表示掛念哥哥,想他快點回家。
辯方強調,鍾沒同夥,其侮辱國旗行為僅歷時兩分鐘,而且侮辱意味不高,他將國旗拋落地後沒進一步行動,國旗亦沒損毀;非法集結罪則僅涉三人,是小型集結。辯方指鍾有悔意,因一時衝動失去理智,冀法庭輕判。
黃官判刑時指,鍾翰林在立會外扯斷旗杆後,跑到空地跳高拋擲旗杆及國旗,讓更多人看見,當時不少人在現場示威,鍾的行為或引起保衞香港運動人士的激烈反應;惟與鍾集結的人數不多,犯案時間不長,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最終就侮辱國旗罪,判他入獄三個月。
至於非法集結罪,黃官指雖案情不算輕微,但事件中沒人受傷,威脅性在同類案件中不算高,現場警員與保安均沒制止。然而案發前保衞香港運動人士表現已經非常激動,鍾可預見他搶奪國旗後,會引發對方激烈回應,判他入獄三個月。兩項控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四個月。
此外,辯方向法庭申請兩小時訟費,指控方在審訊期間要求修改控罪及案情,將刑事毀壞罪改成侮辱國旗罪,並加控非法集結罪,令法庭額外花費兩小時處理。黃官認為,控方沒解釋為何不在開審前提出修訂,須向辯方支付兩小時訟費。
案件編號:ESCC25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