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機似電槍 官:控方難證意圖

火機似電槍 官:控方難證意圖

【本報訊】去年11月13日大三罷行動期間,警方於將軍澳驅散示威者,聲稱在一名侍應身上搜出電槍,侍應因而遭拘控。審訊時辯方指警方撿走的其實是一個火機,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梁少玲指,市面上有出售與涉案裝置外形相同的打火機,雖然涉案裝置可作點煙,亦可用來襲警,惟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唯一意圖屬後者,故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拘捕被告李家葦(28歲)的警員證供清晰、合乎邏輯,他承認未能記得案發的細節。被告沒有自辯,但其友人黃小姐曾出庭作供,她供稱當晚凌晨時分與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吃消夜,但其後二人聞到催淚煙,遂走進商場內躲避,梁官認為其說法合理。

侍應脫藏武器罪

黃指被告當晚曾用黑色打火機點煙,但她未能肯定控方撿取的黑色裝置就是該打火機。控方質疑黃為何多次見被告以相同的打火機點煙,但仍未能於庭上辨認它。黃解釋,被告點煙時慣性以手遮擋打火機,她避開煙味時亦會遠離被告,故未能留意打火機的外形。梁官認為黃的解釋或有可能發生,故接納她的證供。

至於涉案黑色裝置本身是否屬攻擊性武器,辯方曾呈上HKTV Mall截圖,顯示市面上有出售與涉案裝置相同外形的打火機。梁官認為裝置本身可作襲警,但亦可用作打火機點煙,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屬前者,裁定裝置並非攻擊性武器。梁官又指,被告前一天因踩單車而弄傷,若推斷他案發當晚意圖傷人或參與暴力行為,並不穩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7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