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直積極跟進去年元朗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的林卓廷,昨被廉署拘控再由「原告變被告」,曾遭廉署以同一條例起訴,結果罪成被判囚的社民連成員吳文遠昨午到場聲援,有大律師直指,今次案件或可以公眾利益作合理辯解。
林卓廷今次被控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根據規定,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份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一年。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昨晨被廉署人員登門拘捕時曾反駁:「我喺廉署學堂,清楚被告知《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針對《防止賄賂條例》下罪案,我指控警隊有警官公職人員勾結,唔係條例涵蓋,何罪之有?」
社民連吳文遠被控於2016年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遭廉署調查,最終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判監四個月。他其後先後向高院及終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駁回,今年初入獄服餘下31天刑期。
大律師梁家傑及陸偉雄指,本港執法部門中惟有廉署可檢控披露遭調查者的人士,據悉原意是為協助打擊涉貪污的政府官員或警察,防止有人通風報訊。惟陸指時至今日,該法例應用範圍越來越廣,即使傳媒報道公職人員成為調查對象,也可能被指違法,至於是否合理,他認為公眾可討論。他指,若被告披露廉署調查對象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如希望維護公義,即屬「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