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其中七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昨裁決,直指難以接納首被告是義務急救員,並根據他同行夥伴曾襲警以圖助他逃脫為由,認為他們必然參與早前的暴動而且一起逃避追捕,裁定他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成;其餘六名被告則罪名不成立。首被告須還柙至明年1月18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求情陳詞始判刑。
本案六男一女被告被控去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陳佐豪(25歲)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中只有陳罪成。裁決後庭上多人啜泣,同案唯一女被告郭美均(22歲)掩面痛哭。陳還柙前,同案被告輪流在犯人欄內與陳擁抱,其中郭與陳抱擁良久,嚎哭不止,陳則輕撫她的頭安慰,場面傷感凝重。
控方早前坦承沒任何片段拍到七名被告參與暴動,但要求法庭依賴他們被捕時身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他們的衣物及裝備,及逃避警方追捕此三點,推論各被告曾參與暴動。
法官姚勳智於判詞中指,從控方證供看來現場確發生一場暴動。首被告陳佐豪當時與其他人衝向珠城大廈電梯逃走,被截停時陳身邊的夥伴襲警以圖助他逃脫。當時尚未有警員向陳的夥伴作任何行動,但那人竟用長傘攻擊正捉着陳的警員。他們毫無疑問是夥同行事的人,即曾參與暴動且一起逃避追捕,因被捉着才需襲警以求脫身。姚官指,陳佐豪當時胸口雙臂均穿護甲、更從身上跌出無線電對講機。辯方以當時首被告只是急救員作辯護;但法官認為以其裝束及裝備而言,難接納他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其背囊內更無其他急救裝備,極其量只有小量繃帶。
辯方審訊時曾就陳身上有否其他急救用品一事多次盤問警員。有份追截的警員張子杰、負責拘捕的警員林上嵐、及制服被告的警員梁協盛均聲稱沒搜查陳,故對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繃帶、生理鹽水、噴霧膠布等用品一概不知。
另外,辯方曾傳召區議員徐子見為辯方證人。徐稱去年6月由朋友介紹認識陳,友人稱陳有急救知識,亦見過他為受催淚彈影響市民洗眼。徐去年8月向警方申請於維園遊行,陳幫忙統籌急救工作。同月31日徐在柴灣辦嘉年華,曾問陳會否充當駐場急救員,惟陳因當日需在示威活動做急救員拒絕。
姚官在判詞中指,辯方證人雖供稱陳有向他說過當日要做急救員,但當日究竟是否如此,證人無法確認。辯方亦嘗試指出陳前方身穿急救反光衣的女子孭着大背囊,可能是一夥進行急救,但辯方並無證供指出該背囊內有甚麼,該女子究竟做過甚麼亦不得而知。姚官指,綜合當時陳身處位置及其防衞裝備,其逃走當時必因其畏罪而行及其夥伴攻擊警方的情況,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陳必然曾參與上述暴動,裁定他干犯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