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義務急救員被裁定去年8.31在銅鑼灣一帶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成。案件其餘六名被告,則因證據上難以肯定他們曾參與暴動而脫罪,六人當庭釋放。其中一名脫罪被告是去年《環球時報》「獨家」報道「黃之鋒」在銅鑼灣被捕中被點錯相的事主。其代表大狀裁決後在庭上指有意申請訟費,申請下月18日再處理。
法官姚勳智於判詞中指,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及學生許智銳(22歲),雖則三人衣着與很多參與暴動人士相似,其出現和被捕地點亦與暴動時間或距離相近,而且都是穿着類同黑衫;可是次被告確曾向着警方方向跑,第三被告更折返原點且在H&M時裝店外,第五被告則更不知在人群中何處出現。
判詞指,刑事案件舉證的標準甚高,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在缺乏進一步的證供下,只能認為他們很有可能曾參與上述暴動,但未能達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因此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於女學生郭美均(22歲)逃跑的方向、其衣着及裝備等,雖類似暴動人士裝束,但從所有證供來看,只能說她可能曾參與暴動,實難以肯定她確曾參與。維修工陳子揚(41歲)的外表裝束與參與暴動人士不相似;被認錯為「黃之鋒」的鄒咏霖(25歲),警員僅在百德新街設立封鎖線時,看見身穿淺色間條上衣的他獨自行走,就上前截停及拘捕他。
姚官指,陳鄒兩人被捕時間距離暴動發生時間有一段頗長時差,控方實難以從環境證供推論他們必曾參與該暴動;或許他們可能曾參與,但從證供上而言難作出肯定,因此他們暴動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