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未能證意圖 學生攜刀罪脫

控方未能證意圖 學生攜刀罪脫

【本報訊】今年年初一旺角有魚蛋革命紀念活動,16歲男生被指藏有「戰術筆」及摺刀。他早前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稱,認為案中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被告作供前後矛盾,亦裁定涉案工具可用作傷人。不過,被告遭截停前並無叫喊示威口號,身上也沒示威標語,且無挑釁警員,直至被捕前都沒取出涉案工具,認為被告無意圖使用涉案工具,裁定罪名不成立。

聞判泛淚 「似坐過山車」

現已17歲的姓陳被告男學生聞判後合上雙眼,微微仰頭,鬆了一口氣。他步出法庭後與眾人擁抱,眼泛淚光稱:「好似坐緊過山車咁。」

被告被指今年1月25日在旺角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黑色戰術筆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劉官指,控方不爭議涉案工具本身並非武器,故需證明被告使用意圖。

當日為年初一,有片段顯示當晚旺角一帶有非法集結。警員24239供稱,看到被告在人群中穿梭,跑向港鐵站E2出口。警員及後在被告褲袋找出連着鎖匙的摺刀,及兩端有金屬撞針及原子筆的筆形體。雖然警員稱此為用作爆破玻璃的「戰術筆」,但法庭認為此乃警員個人意見,法庭會自行裁斷。

被告出庭作供,解釋他年三十在維園花市賣花,涉案筆用於在包裝上寫字,摺刀是用來開箱。他從朋友口中得知年初一旺角有小販擺檔,故約朋友食消夜,惟遇到警方截查。他當日穿年三十所穿的同一件衣服,故沒為意帶了涉案物品出街。

劉官認為被告作供不合邏輯,不相信其證供,認為涉案物品有重量,不會不為意帶出街而不知,並裁定涉案工具可用作傷人;但從被告跑的方向裁定他當時沒有參與集結,亦不認為他是畏罪逃匿,控方亦未能舉證他有傷人意圖。

案件編號:WKCC13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