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14日大三罷期間,有中年的士司機駛經屯門鄉事會路堵路現場,出言阻止同行清理路障不果,隨即揮拳打向同行頭部,對方以手擋格致手腕舊患骨折。涉案司機被裁定傷人罪成,判囚一年,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減刑至九個月。法官黃崇厚昨頒佈書面理由,認為上訴人犯案時不知事主有舊患,也非存心針對舊患施襲,評估上訴人出拳力度時要避免過份推斷。
黃官駁回上訴人李護良(56歲)的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黃官信納上訴人案發時不知事主姓陳的士司機有舊患,亦非存心襲擊事主舊患。黃官指上訴人在毫無被挑釁下襲擊清理路障者,行為絕不可取,須判阻嚇性刑罰,惟上訴人只是揮拳一次,後果超乎他的預期。黃官指上訴人出拳力度不輕,但由於事主傷口有舊患,在沒有專家意見的協助下,評估上訴人出拳的力度時要提防過份推斷。
至於定罪上訴,黃官指本案情況並非要精準專家意見才可判斷,事主原審時供稱的上訴人行為,必定可以令他遭受現時的傷勢。黃官亦指,原審裁判官的確沒明確裁定上訴人的犯罪意念,但裁判官裁決時曾提及事主證供和爭議點,可見裁判官充份掌握相關證據。黃官同意律政司所指,上訴人必然是有意襲擊事主,亦能預見其所為會傷害事主。
案件編號:HCMA1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