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案】
【本報訊】去年10月蒙面法生效,多區有市民遊行反對立法。一名實驗室助理在屯門街頭遭警方截停拘捕,被指藏有雷射筆,復遭警員用警棍打頭,事後需送院接受開顱手術,並一度入住深切治療部留醫。涉案助理及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李志豪指不應單憑被告的示威者裝束及現場環境,便指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傷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樂文(27歲)被指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雷射筆。裁判官李志豪昨裁決稱,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
李官接納有關證物鏈證人及雷射筆專家證人供詞,裁定有關雷射筆的確從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未曾被干擾過,亦可傷人。
不過,李官指雷射筆並非攻擊性武器,雖然當時現場附近確有堵路出現,被告亦戴上示威物品,但若單憑被告裝束及現場環境,便推論被告藏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既不穩妥亦不恰當。李官認為傷人只是其中一個推論,並非唯一推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當日向被告扑頭的警員X早前獲准匿名出庭。他供稱到場時追截蒙面的被告,其間被告跌倒,他按着被告,但被告掙扎,將手伸向腰包,X稱擔心被告拿出裝備襲擊他,遂用警棍打他的手和身,其後發現被告頭有血迹,相信是被告遭制服時被警棍打傷,他堅稱揮棍只為自保。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當時已將雙手放在胸前並張開雙掌,以示不反抗,但仍遭警員用警棍打頭打手。他曾要求X不要再打,惟X未理會,事後需送院接受開顱手術,放清瘀血,並入住深切治療部留醫,手部亦骨折。另有警員承認未有即場撿取被告身上的雷射筆,因他不認為屬危險品,亦不認為被告可用以傷害他及同袍。
案件編號:TMCC4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