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被照眼 警誡無提 官:難信警說法 藏雷射筆男罪脫

稱被照眼 警誡無提 
官:難信警說法 藏雷射筆男罪脫

【本報訊】去年9月有人群凌晨聚集調景嶺港鐵站內,警員戒備期間拘捕一名工人,指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涉案警員審訊時聲稱,由於被告在查問下不作回應,故他沒在警誡時指控被告射眼。裁判官屈麗雯昨裁決時強調,保持緘默是被告權利,反之執法人員有責任清楚提出指控,直斥案中警員作為專業執法人員,有此說法實在難以置信,裁定被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散庭後旁聽席上掌聲雷動。

被告李遠發(26歲)被控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調景嶺港鐵站出口外,以雷射筆射向車內警員的眼睛。被告早前自辯供稱,當晚他在調景嶺站櫃員機提款,與恰巧碰上的友人聊天,其間看見有光束從維景灣畔射出,便以雷射筆作回應。

■警員石家豪庭上多次改口,證供不獲接納。

控方申充公證物遭駁回

屈官引述片段指,被告在現場徘徊了一小時,各人大多時分頭行事,「唔係正常撞到朋友暢談一番嘅表現」。屈官續指,被告在盤問下表示使用雷射筆沒有目的,多次避答雷射光束的射程,又稱不記得有否射中警車,認為他沒有告知法庭真相,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

不過,屈官同時批評案中警員18146石家豪的證供。石早前供稱,當時他身處警車內,凌晨1時25分前一直看見被告。屈官指出,石觀看片段後,改稱1時25分前有時看不見被告,並多次更改關於警車位置的說法。此外,石在盤問下坦言,警誡時未曾向被告指出射眼一事,僅指控他射警車,解釋因被告保持緘默,他才會不作指控。屈官認為警員說法難以置信,「作為一個專業執法人員,不可能不知道有責任向被告清晰提出指控;被告是否回答,已是後話,這是他的權利」。

屈官又指,石於案發後四個月在案件主管要求下,才在證人供詞中加入被告射眼的指控。然而,當辯方問及主管的身份時,石自言不記得主管是男是女、姓甚名誰。屈官認為說法不可信,同樣不接納石的證供。屈官亦質疑,控方沒有就更改案情提供解釋,做法不尋常,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在裁決後申請充公涉案雷射筆,指專家證人已證實涉案雷射筆可傷人體。屈官指雷射筆本身並非武器,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駁回控方申請,將雷射筆交還被告。

案件編號:KTS3008/20

■裁判官屈麗雯強調,保持緘默是被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