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周星馳被舊愛于文鳳入稟追討投資物業「天比高」及大埔比華利山豪宅等利潤分成逾8,000萬元,事件糾纏八年終告一段落。高等法院法官聖誕前夕裁定,18年前同樣在聖誕前夕向舊愛承諾會給她10%利潤分成的周星馳,當年的承諾只是熱戀時的綿綿情話,屬愛的餽贈,不具法律約束力,判于敗訴。周獲悉判決後透過律師表示,希望今次判決後,事件可從此畫上句號。至於追討八年,花了估計逾千萬元打官司,還要向周付相若訟費的于文鳳,只叮囑記者小心疫情,未有回應會否上訴。
周星馳與于文鳳昨均沒有到庭。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庭外表示,周星馳作為案中被告,從頭至尾都處於被動角色,周希望今次判決後,事件可從此畫上句號。
輸了官司的于文鳳昨以WhatsApp短訊回覆本報表示「多謝關心」。被問到會否對判決感失望時,她卻轉移話題,謂:「對疫情擴散失望啲」。至於會否考慮上訴,于只叮囑記者小心疫情,「My dear, stay safe」。
于文鳳在案中向周星馳追討的,包括山頂「天比高」物業、大埔比華利山三間獨立屋和五個車位,以及百富勤大中華資本增值基金三項投資的10%分成,相等於8,000萬港元。
出名重視私隱的周星馳,與于在一起的12年間,一直愛得低調。想不到與舊愛2010年分手後,卻因為一個承諾而捲入官司,纏訟八年,還要上庭作供。其實周、于二人要將事情搬上法庭前,都曾經過調解,但就如他們的朋友、菱電發展副主席胡亮明在庭外所言:「條數傾唔掂。」昔日愛侶最終要對簿公堂。作為局外人的胡也只可嘆句「可惜!」
系出香港名門的于文鳳,父親是熊谷組(香港)創辦人兼前主席于鏡波。她在美國的大學畢業後回港,曾於港交所和兄長的證券公司工作。周星馳則是著名電影演員、導演和監製。根據庭上透露,于並非如坊間所說是周的影迷,她是在與周拍拖之後,才開始看他的喜劇電影。
于文鳳在案中表示,與周星馳的關係既為情侶,又有商業合作性質,稱周在2002年聖誕前曾向她作出承諾,會就她推薦的物業和股票等投資,分給她10%利潤。不過周星馳稱有關口頭承諾只是他在某晚於普樂道7號大屋與于吃飯後,走出露台,俯瞰維港景色時所說的愛侶間情話,不具約束性。
于1997至1998年間與周開始拍拖,之後為周工作,2002年透過公司與星輝海外簽訂顧問協議,只收每月兩萬元酬金。法官認同周星馳的說法,于願意為周工作是出於二人的關係,而且于「鍾意做、喜歡做」,她亦熟知周的情況,對關注私隱的周而言,于無疑是理想人選,加上于家底豐厚,不會在乎周支付多少報酬。
法官在判詞指,于毋須承擔投資風險,卻可分享利潤,說法不符合一般商業安排,直指二人之間就承諾的對話,時間應在聖誕前夕,兩人商討送贈聖誕禮物期間的情侶閒談;更指若當時確實談及嚴肅的分成協議,不可能沒就細節作商討,周便簡單以「OK」回覆。
判詞指,周星馳在認識于文鳳前已有物業投資經驗,會踩着單車去睇樓,亦認識不少物業代理並成為朋友,常獲取有關物業買賣的訊息,而且周當時住在普樂道7號大屋,一直關注隔鄰天比高物業,法官相信無論是天比高或者比華利山物業,均非于所說是她一手促成周投資。法官更信納,周一直原意以天比高12號屋物業作為自住用途,故從未打算出售,故不存在任何「利潤」。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