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終極判決,特區政府得直,大獲全勝,終審法院確立禁令合憲,連合法集會遊行也不准蒙面。讀判詞,是法官離地,還是裝作視而不見?
首先說一點瑕疵。判詞列舉了去年大量街頭衝突與暴力場面,說明禁蒙面雖然限制自由但合乎比例,當中法官們信納控方提出的「罪證」,包括疑似假新聞「有人截停車輛勒索手提電話與金錢,若不就範會損壞汽車」。這訊息由黨媒系統大肆宣揚,沒有具名人士指控,而且所謂影片證據只有單一資料來源,而黨媒造假前科纍纍;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早已查核相關片段,查無實證,並標籤為「錯誤」訊息。
判詞理應權威,一字一句有出處、立論建基於事實,這個小污點雖然大體上不影響論據,辯方也沒有提出異議,但反映了法官們對黨媒抹黑誣衊之攻心計缺乏警覺。這種輕信、對現實政治缺乏敏感度,更見於終審法院判詞一個關鍵理據。
民主派人士上訴一方指緊急法賦予特區政府過大權力立法,不過終審法院稱香港體制中的立法會、《基本法》與法庭可「有效制約」政府權力。判詞中用了頗長篇幅,強調立法會的制衡角色,並說明立法會有全面立法權,可以修改甚至自行廢除緊急法或其附屬法例。終審法院這種說法,確實離地,甚至自欺欺人,以為立法會是一個正常的立法機構,無視它從來制衡力量微弱,近來更正式淪為一言堂橡皮圖章。
所謂《基本法》對人權自由有保障,終審法院法官似乎看不到法律一路被僭建,例如「全面管治權」、「愛國者治港」、「愛國」的價值要加於民主自由人權之前等等講法,都是官意,官意反映於人大的律令,律令反過來施加於法院的判決,所謂法院與《基本法》能制衡行政機關的決定,無視政治現實。
判詞最詭異的地方,乃終審法院反覆論述《禁蒙面法》是否合憲合理,要視乎對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與合乎比例(proportionate restriction of protected rights),即是規例的限制有沒有超乎所需程度。判決的理據,大多圍繞去年8、9月的社會狀況,認為政府要維護公共秩序,立法有理。不過,這都是關於去年「緊急」時期的描述,《禁蒙面法》是緊急法下的一條附屬法例,退一萬步,也只應是緊急情況下才能用。那麼今天呢?一年多後的今天,香港未見「緊急」,街頭不見示威,連人都沒有,法例卻繼續生效,明顯已經不相稱、不合比例。
再說,緊急法賦權予沒有充份民意授權的政府,跳過立法會立法,權力本身就已經不相稱、不合比例。今時亦不同往日,若今天合法遊行不能遮蓋面孔,宣了誓的公務員、遭針對的醫護、舉報風潮中的老師,必然不能安心遊行表達意見;終院判決大刀削去他們免於恐懼的自由,剝奪大批人的表達自由,既不相稱,亦不合比例。
《禁蒙面法》今天是否還適用,這是房間裏的大象,大家詐作不見。終審法院沒有處理這個問題,但指出現時的判決都是基於去年的社會環境;判詞又指,沒有人提出訴訟質疑《禁蒙面法》現在是否合宜、控辯雙方也未有提出相關論證。
中華民國遷台後,台灣的戒嚴令凡38年才終結,特區政府想緊急到幾時?限聚令也有限期,為何禁蒙面沒有限期?廢除蒙面法的權力在立法會與特區諸官手上,他們手握法律玩具,深諳以法治人之道,當然不會輕易放手;法院為免爭議,則保持鈍感,假裝立法會與《基本法》一切如常,這就是香港的荒謬。
區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