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廣場外高唱《願榮光歸香港》,其間一名20歲大學護理系男生被捕,他被捕後右手肘骨裂。男生早前否認兩項拒捕罪,裁判官屈麗雯昨裁決指,涉案兩名警員均沒有任何記錄上摘錄被告抗拒他們的過程,事隔一年後才在庭上提及,證供可靠性成疑,拒絕接納兩警的證供,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但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認為他跟着人群跑是自招嫌疑。
就抗拒高級警員50854的控罪,屈官直言警員的證供不合邏輯,警員供稱被告陳的民(20歲)跌低後曾經反手推其心口,兩人起來後相距十呎。但警員其後改口指二人相距三個人的身位,屈官指十呎的距離遠遠超過三個人的身位,不理解為何兩者相等,加上警員沒有供稱曾經退後,未能解釋兩人相隔的原因。
另外,警員曾供稱被告起來後曾出手推他,卻從未於警員記事冊及書面證供提及。屈官認為此乃重要指控,惟警員卻在事隔一年後才提及,證供可靠性存疑。屈官又指警員的記憶並不可靠,例如他作供時忘記被告案發時的動作及衣着,又指沒留意被告與另一名警員黃錦祥的互動,裁定其證供不可靠。
至於抗拒警員16011黃錦祥罪,黃曾於庭上提及抱被告腰後,對方曾掙扎及推他。屈官指案件的重點是被告如何抗拒警員執行職務,黃卻從未於書面證供及記事冊提及上述事件,案發詳情留待庭上才提到,其證供同樣不獲接納。
屈官亦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他供稱被人制服在地上,不知對方身份,感覺到被硬物毆打身體各處。 屈官認為被告不知襲擊者的身份,沒有了解事件,甚至任由對方毆打不反抗,是違反常理的反應;被告沒有將案發過程如實道出,裁定其證供不合情理及邏輯。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當時明明可迴避跑過來的人群,卻選擇一同奔跑,導致警員拘捕他,他又有所動作,是自招嫌疑。屈官指被告遇上危險時,毫無緣故與其他人奔跑,又沒有合理解釋,拒絕其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TCC6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