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在去年12月採訪期間,遭警員故意在直播鏡頭前公開其身份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昨日就事件發表調查報告,裁定該警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警方認同涉事警員行為有不足之處,聲稱已訓斥並會紀律覆檢。
去年12月26日,一名警員在大埔超級城截查記者陳朗昇時,故意在直播鏡頭前展示其身份證長達約40秒。時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翌日表示會主動調查事件,及後陳朗昇正式向公署投訴。
事隔近一年,私隱專員鍾麗玲昨日發表調查報告。報告刊出警務處交代事件的版本,稱涉事警員接到記者的記者證及身份證後,向其本人展示「以讓該名記者確認是否證件的當事人」,記者對涉事警員向其展示證件無表達不同意。涉事警員亦向公署表示,認為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是「意外外洩予正在觀看直播的公眾人士」。
公署要求警務處解釋警員將身份證在鏡頭前展示的目的,警方堅稱是記者自行選擇在現場直播並透過直播披露自己的個人資料,認為若記者不同意身份證出現於片段,理應停止錄影,但同意該警員展示身份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
私隱專員認為,當時直播片段詳細展現事件經過,顯示警員將記者證及身份證先後向鏡頭展示時,記者多番表示不同意相關行為,並警告此舉已違反《私隱條例》,但警員仍然沒有理會。
專員認為,即使警員希望記者確認身份,他可讀出身份證上的姓名,沒有需要在鏡頭前展示身份證。即使記者當時沒有暫停攝錄,但不等同警員取得記者展示身份證的同意,因此警員無權將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使用於核實身份以外的目的,亦不適用於條例的豁免條款。
對於警務處辯稱陳朗昇的個人資料是「意外外洩」,專員認為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身份證長達約40秒,從客觀證據看來,涉事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身份證與核實身份目的無關,因此事件並非意外外洩予公眾人士。
報告同時反駁涉事警員並非片段的「資料使用者」之說法。專員認為,警員手持記者的身份證時,已控制了身份證上載有的個人資料的使用,因此不論記者是否正在直播或錄影,警員已屬該身份證上的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條例規定及守則處理資料。
綜合有關資料,專員認為,在當時情況下,涉事警員向鏡頭展示身份證的行為,與執行其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的身份的目的不一致及非直接有關,裁定該警員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警方表示接納報告,認同涉事警員在事件中的行為有不足之處,聲稱已訓斥,亦會參考報告內容作紀律覆檢,承諾會跟進報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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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楊健興對裁定表示歡迎,但認為事件遠比「有不足之處」嚴重,警方卻輕描淡寫回應,更將責任推到記者身上,從沒認真檢討,顯示警隊對濫權等行為之縱容,「(警方)以為追究唔到,(妨礙採訪之舉)不但會重複,仲會變本加厲」。展示記者身份證在警方妨礙採訪的情況中僅屬冰山一角,但正好反映現時針對記者之警暴及阻撓日益嚴重。
記協聲明表示歡迎專員的報告,重申警務人員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是次將記者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公諸於世,形同「起底」。此警員違法行為並非個別事件,反映去年6月起的反修例運動以來,警方高層漠視的普遍問題。警方應正式向受害記者道歉,並承諾嚴肅處理事件,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提出的建議作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