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控方錯解共謀者原則

官指控方錯解共謀者原則

【串謀縱火罪】

【本報訊】警方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及玻璃樽等,拘捕六名男女並控以串謀縱火罪。案件開審時,控方突改控各人串謀暴動罪,並將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列為交替控罪。控方昨結案陳詞,指被告WhatsApp訊息提及電油,明顯知悉物品用於製作汽油彈,直指他們有意於遊行期間使用。惟法官沈小民要求控方列舉憑甚麼訊息指控各人串謀,以及如何應用於「共謀者原則」,直言:「共謀者原則唔係咁解,你返去自己諗清楚。」

控方陳詞時指,首被告銀包內有購買白電油等物品的單據,直指他製造或協助製造汽油彈,並打算參與暴動。而第二及第三被告的訊息中均提及電油等字眼,認為兩人一定知悉物品用於製造汽油彈;兩人與第四及第五被告一樣,明知單位內有涉案物品仍選擇逗留,是有意參加遊行、並知悉有人將使用汽油彈。至於因名字與租客相似被控的第六被告,控方則沒有補充。

屋內無汽油彈 辯方稱推論不妥

首被告代表大狀指,控方證據全是環境證供,卻要求法庭作出極多推論,但又不能清楚道出各人所謂串謀作不法協議的內容為何,批評控方謂:「『串謀』唔係萬能key,唔係加兩隻字就乜都得。」沈官一度問屋內是否有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辯方稱只有原材料,連漏斗都沒有。

次被告代表大狀則指,與涉案物品在同一屋簷下,最多只推論他們知情;若要求推論他們會將材料製造汽油彈、繼而推論汽油彈一定用作暴動,缺乏獨立證供下,有關推論極不穩妥。

控方依賴被告之間訊息內容,指控他們互相串謀。沈官昨要求雙方就訊息內容是否可促進協議,作補充書面陳詞。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908、9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