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警方手冊欠保障資料原則

揭警方手冊欠保障資料原則

【本報訊】雖然報告裁定警員公開身份證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犯法的警員卻不須負上刑責,僅靠警務處自行懲處解決。報告亦間接披露警方一直拒絕公開的《程序手冊》內容,發現有關章節欠保障資料的部份原則,建議警務處考慮作修訂並確保警員遵守規則。

未觸及刑事條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調查報告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程序手冊》並確保警員遵守相關規定。

報告引述《程序手冊》第76-06章,未有加入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部份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就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原本的收集目的上,以及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資料不會遭未獲准或意外查閱及使用。

另外三項建議包括提醒前線警員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加強培訓警員,建立持續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以及針對前線警員截停搜查的實際情況作風險評估,從而制訂清晰的政策和指引。

《私隱條例》第64條列明,如有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會導致該名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雖然涉事警員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附表一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但本宗案件並未觸及刑事條文。

自去年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警方侵犯記者私隱已成香港新常態,單是涉及立場新聞記者的事件已不止一宗。今年1月,立場記者採訪期間亦曾被警員將其身份證遮擋鏡頭,過程長達一分鐘,令記者個人資料在鏡頭下清晰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