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危機需廣闊靈活權力」

「應付危機需廣闊靈活權力」

【本報訊】緊急法是否合憲牽涉行政、立法、司法關係,泛民一方質疑特首緊急權力過大,是不受立法和司法機關制約的「核彈」。終院在判決中強調,緊急法權力並非不受制衡,既可受司法覆核,亦可被立法會審議修訂,惟須謹記在危害公安或緊急情況下,有必要賦予行政機關廣闊而靈活的權力,以應付危機。

終院指林鄭有解釋理據

終院指出,立法權歸於立法會,不可將訂立主體法例的權力轉授別人,但可授權他人制訂附屬法規,《基本法》列明特首有附屬立法權。附屬法規通常有較多限制,本案問題在於緊急法是否授權特首制訂實質等同主體法例的規例,若然是便違憲。

終院認為,緊急規例仍屬附屬法例,但鑑於需要應付危害公安或緊急情況,有必要賦予行政機關廣闊和靈活的權力。由於危機情況不能盡錄,即使條例沒有提供定義,也不代表過闊,否則會束縛特首回應危機的手段。規例可處最高罰則,亦是為了最大靈活性。

判詞強調,這並非代表緊急規例不受制約,例如緊急法要求特首出於真誠理由才可動用,須合理地判斷出現危機情況,並非如泛民質疑全憑主觀。立法會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可廢除緊急規例,泛民指只有特首可廢除屬錯誤。法庭也可進行司法覆核,行政會議不能以保密制為由拒絕交代商議內容。終院指出,實際上特首林鄭月娥急切地向立法會解釋蒙面法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