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特首決定法例存廢 陳弘毅促檢討

官:特首決定法例存廢 陳弘毅促檢討

【本報訊】本案終審上訴時,反修例街頭示威已然遏止,反而政府因應疫情推出「口罩令」,人人必須「蒙面」。終院特別提到,蒙面法是否合理,只取決於立法時的社會情況,與現時市民必須戴口罩完全無關。至於蒙面法何時會終止,判詞指雖然現時不再有大量示威,但無證據顯示原因,政府尚未認為應該廢除,亦未有人向法庭申請下令廢除。有法律學者認為,政府應檢討現時是否仍有危害公安情況,並向公眾交代。

保安局:部份人守法意識薄弱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接受網媒「眾新聞」查詢,認為政府應檢討目前是否仍存在制訂蒙面法時的「危害公安情況」,若不存在便應撤銷,否則應向公眾解釋為何繼續需要蒙面法。

保安局表示歡迎終院判決,至於會否審視社會局勢考慮撤銷蒙面法,發言人指過去數月暴力行為雖大幅下降,整體治安大致回復,但近期仍出現爆炸品案件,部份人守法意識因社會動盪變得薄弱,政府不能掉以輕心。

終院判詞指,法庭觀察到現時不再有大量示威,但無證據說明背後原因,也沒證據顯示口罩令對市民集會時的行為有何影響,無論如何,現在和平集會受暴力影響的機會,並非本案議題。判詞續指,特首尚未認為是時候廢除蒙面法,也未有人向法庭申請下令廢除。蒙面法設有免責辯護,例如「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據上訴庭和終院判決,當危害公安或緊急情況不復存在,特首便應宣佈廢除相應的緊急規例。翻查資料,歷史上有緊急規例只存在數日,如1922年應付海員大罷工的管控措施。其後緊急法多次動用,包括應付旱災、霍亂、二次大戰、共產黨威脅、六七暴動、石油危機等,有些規例存在極長時間仍未廢除。

1973年以後再無新的緊急規例訂立,惟若干舊有規例一直存在,儘管沒被積極動用。例如1949年訂立的《緊急(主體)規例》、1962年訂立的《緊急(遞解離境及拘留)規例》等等,直到1995年才悉數廢除。終院判詞表明,即使曾有規例長時間存在,也不代表規例不受立法會和法庭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