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動用殖民時代傳承的緊急法,訂立蒙面法試圖遏止暴力示威,泛民提司法覆核挑戰。經過14個月訴訟,終審法院昨頒下終極判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除了維持早前緊急法合憲和蒙面法可規管違法集會的裁決,更推翻下兩級法院均認同的觀點,裁定連警方批准的合法遊行集會也可禁止蒙面。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更批評規管合法集會「荒謬」,「今次判決係令大家失去免於恐懼去發聲嘅自由」。
陳皓桓回應裁決時說:「唔再用以前啲非常失望、遺憾字眼,個裁決根本就係荒謬。」他批評當合法集會遊行都受限制,是近乎史無前例地容許行政機關剝奪公民權利,「未來仲要公務員宣誓,咁佢哋一定唔可能參與合法集會,公務員、NGO、醫護等,大家都會擔心去集會表達意見之後被追究、解僱,仲有同性戀人士遊行呢?佢哋或者唔想俾人知道身份,今次判決係令大家失去免於恐懼去發聲嘅自由。」
陳續指,判決令行政機關一權獨大,「畀晒權一個冇民意授權嘅特首」。他指去年蒙面法生效後仍發生中大及理大事件,反映並無效用,「但(判詞)話蒙面會令人使用暴力同逃避責任,喺警察身上完全係咁情況,咁點解又唔制衡警察蒙面?只有制止暴政,先可以制止暴力」。
他不諱言,判決對民陣未來舉辦集會有一定影響,例如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勢被警方質疑如何制止有人蒙面,甚至會因為有人蒙面參與集會,而被警方禁止繼續集會,亦會令市民憂慮身份曝光,參與人數減少。他認為即使有人入稟申請終止緊急規例,亦不需寄厚望。
覆核申請人「長毛」梁國雄坦言失望,認為判決苛刻。他指最近大陸政府不斷攻擊本港司法機關,今次判決未能釋除公眾疑慮,究竟法庭會否受壓力影響。他又指,當人大決定可取代本地立法,即使終院指特首的緊急權力受制衡,意義已不大。
代表24名泛民前議員的律師何俊仁,同樣對終院裁定合法集會不可蒙面感到失望。他和梁均指出,現時政府已利用其他手段剝奪集會自由,例如利用限聚令。
去年10月4日政府公佈訂立蒙面法,5日午夜生效,泛民議員及梁國雄緊急申請禁制令失敗。高院去年11月裁定,蒙面法第三條規管「非法集結」合憲,但規管「未經批准集結」和「合法遊行集會」過度限制權利;第五條授權警方強制市民解除蒙面亦屬違憲。由於緊急法被裁定違反《基本法》,蒙面法因而完全失效。
上訴庭今年4月改判緊急法合憲,蒙面法規管未經批准集結亦回復合憲,但仍不可規管合法遊行集會,第五條維持違憲。鑑於上訴庭指警方根據其他法例擁有類似第五條的權力,政府決定不就此上訴,最終成為蒙面法唯一違憲條文。
終院須裁斷緊急法權力是否過大,及蒙面法可否禁止在「未經批准集結」和「合法遊行集會」中蒙面。判詞指表達和集會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但必須和平行使,而去年反修例運動衍生的示威,令香港陷入秩序敗壞和持續暴力的嚴峻情況。
終院強調,去年和平示威很易演變為嚴重事故,蒙面法關鍵在於預防和阻嚇,認同上訴庭裁決,規管未經批准集結屬合理預防措施。
不過終院更進一步,認為防止蒙面壯膽和隱藏身份,道理也適用於警方批准的合法集會。上訴庭認為假如暴力者騎劫合法集會,警方有權解散集會,宣佈變成非法,但終院指局面惡化後才執法已太遲,效果不大。
泛民指市民蒙面可以有合理原因,例如怕受報復,終院指這非集會權利的核心,即使不蒙面也可集會,過去本港沒有蒙面示威的習慣。再者,去年局勢是集會往往不能維持和平,和平示威者協助暴力示威者,禁止蒙面是相對輕微的權利限制。
對於泛民指去年6月至10月,有七成合法集會維持和平,終院直指三成以暴力收場已是高比例,法律不應令市民繼續忍受。法庭亦要考慮示威者以外的人,蒙面法對社會有益。
案件編號:FACV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