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協在本案中,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有責任協助及不妨礙記者進行合法採訪,例如區分記者和示威者、確保記者與其器材不受傷害等。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相關說法一般而言並非不正確,惟記協提出的責任並不是絕對,指警方有廣泛酌情權決定如何協助傳媒採訪,有關措施必須與警員維護法紀的職責取得平衡,至於警方在協助記者採訪上有否失職,則需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周官表示,警方不應阻礙記者合法採訪活動的消極責任,源於《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第16條,而警方協助傳媒合法採訪的積極責任,則屬於新聞自由,但法庭不宜應記協要求,作出籠統或模糊的裁定,卻沒有指出其局限和條件。
周官解釋指,警方有廣泛酌情權採取合理和合適的做法協助傳媒採訪,不妨礙傳媒採訪的手法亦要合乎比例。周官並強調,上述兩種責任要與《警隊條例》中賦予警方的職責取得平衡,例如採取合法措施維持公安、防止罪案發生、防止生命與財產受損等。
周官亦指出,警方有責任在公眾活動上區分記者和示威者、確保記者和其器材不受傷害,以及確保記者能夠合理取得和不受限制地報道第一手資訊。惟相關責任並非絕對,亦需要考慮其他事宜,例如警方維護法紀的職責、示威者和記者行為是否合法、示威者有否使用暴力,以及示威者的暴力程度等。至於警方有否違反相關責任,則需要基於個別事實及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