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退的宣誓 多重的擔憂(三世)

倒退的宣誓 多重的擔憂(三世)

下筆時,全體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以及所有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已率先進行了宣誓,其餘公務員的宣誓和簽署聲明安排亦如箭在弦。掀起有關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爭議,的確令人不禁再次慨嘆香港近來的改變,尤其是公務員的角色轉變。

事實上,公務員團隊,特別是政務官職系,一直以來都給予香港人信心,秉持一貫不偏不倚、平衡各方利益的處事方式,更被稱為世界上最優秀的團隊之一。但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卻說他所宣的道,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對公務員責任和期望的一種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

可是,當局仍未有進一步釐清訂定細節的問題,用以釋除公務員同事的顧慮。身為其中一員,本期盼當局會為其措拖闡述細節,曉以大義,使各層級人員都了解這是合理和必要的,因在目前不堪的政治制度下,更應鞏固公務員團隊,減低令人產生一種「思想審查」或個人權利受到不合理規限的感覺。

首先,翻開《基本法》,第99條列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連同第48和60條,清楚指出公務員應效忠政府。《公務員守則》亦根據相關條文而制訂。

而政府要求全體公務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法理依據,則來自《香港國安法》的第六條。當中第三款要求就任公職的人均需要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然而,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公務員團隊從來都是恪守《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辦事。若要求宣誓或簽署聲明只是為落實國安法的要求,當局更應盡快釐清實行後的責任問題。日後公務員同事只是在職位上有此責任,還是不論任何時間都須受限制呢?

邏輯上,《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指定人士需要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條文所指明的人士顯然是政府架構中主要人員。相信起草《基本法》時的想法,是基於須進行宣誓的人員比起其他公務員有更深一層的責任,即現時特首林鄭月娥所指的維護和推廣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政府;而一般的公務員職責就是執行主要官員和上級下達的指令。如今政府把此責任擴展到全體公務員,就必須清楚交代相關的責任,以及基於甚麼理據把「公職」就等同全體公務員團隊。否則,這規限是倒退的。

「違反誓言」缺客觀準則

更令公務員團隊憂慮的是「違反誓言」的客觀準則和機制。若參考立法會議員被褫奪資格的事件,當中由選舉主任裁定相關議員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該裁決是基於相關議員的網上行為和倡議是否違反他們參選時簽定的聲明和確認書。再根據陳浩天案以及人大於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內容,若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和特區政府即失去議員資格。因此,以現今的網絡發達和資訊爆炸,網絡上的行為隨時成為政治言行,會否有人因此違反紀律,或使同事陷入有理說不清的境況,實是一大憂心之處。

筆者更擔心的是,在公務人員自身權利與其本身工作性質從此再分不清的情況下,受影響的已不是18萬公務員少數人的事,而是很多人的很多事情。含糊不清的地方已使不少公務員都感覺到困窘,或從而另謀高就,如剩下最願意留下宣誓的一群人,留在公務員團隊,對政府的管治以致整個香港又是否好事?

三世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