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要發言抗議打壓黎智英,要求港府馬上放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反擊,表示驚駭為何該等人士不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其實真正不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的,正是借法庭為行使政治迫害工具的律政司司長。美國國務卿蓬比奧早前說:利用法庭消滅異見是典型的暴政行為。百年以來飲譽國際的法治社會,轉瞬淪為暴政橫行之區,你說誰最驚駭?
猶幸特區法治未完全消失,剩餘尚有公開程序,控方仍須提出根據什麼檢控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尚未完全滅聲的傳媒於是得以報道。十多頁紙的「罪證」,一言蔽之,都是黎智英發表批評中共和特區政府的言論、反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剝奪香港人自由的政策和行為、力陳國際團體和人士須向中央及特區官員施壓,令他們停止該等措施。所謂「勾結」,是以正常的模式溝通。普世通行的正常advocacy,竟成「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是何道理?在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下各國政府有提交報告的義務,而民間團體必然提交報告指出政府違反人權的作為,要求人權機構施壓,這種國際重視的監察,難道現在也變成「勾結」,NGO一律要鎖起來?國際人士不驚駭才怪。
以控罪書所列,黎智英有關行為不出言論自由的範圍,根據《基本法》第39條受憲法保障;根據《國家法》第4條,特區政府須依法保護《基本法》所保障的所有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法律學者傅華苓七月初已發表意見,《國安法》不能凌駕《基本法》。那麼黎智英的罪名豈能成立?律政司豈能在缺乏證據之下告人?法庭豈應在控方證據薄弱的情況下未審先囚?
當然,以上是說了也「沒有用」,但也必須說的話。猶記7月4日,《國安法》生效的第4天,流亡美國的中國維權律師陳建剛接受香港傳媒訪問,告誡我們不要倚賴過去的習慣,分析條文、鑽研案例,得出法律範圍,只要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便安全。「我告訴你們,這是做不到的!」他苦苦勸告,港版國安法和大陸國安法沒有什麼兩樣,不僅是以言入罪,甚至自以為依法也有可能被扣罪名。黎智英事件完全印證了他的說法。
但陳文敏教授說「勾結」不能解釋為正常的溝通,他是「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嗎?我不以為是。法律界一天存在,一天也會在法庭上要法庭用普通法解釋《國安法》、用《基本法》保障的人權法規範《國安法》條文無邊的「威力」。或者救不到黎智英,但會宣示法律之下的公義如何受屈。黎智英不需要人打救,他有他的使命。政權以為大刑侍候這麼舉世知名的人會收到「殺雞儆猴」的效力,其實剛相反。「殺」一百個不見經傳的人,或者世界對香港發生了什麼事不甚了了,但屈一個黎智英,不用任何人「勾結」,全世界都已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