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無證據顯示警棍打頭 岳男上訴遭駁回

官指無證據顯示警棍打頭 
岳男上訴遭駁回

【時事追蹤】

【本報訊】穿「岳」字上衣被稱為「岳男」的學生陳以晉,去年9月為救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但否認拒捕,受審後罪成判囚10個月。「岳男」就拒捕罪上訴,質疑警員否認用警棍打他的頭,但未能解釋為何他頭部受傷。法官昨頒判詞駁回,指無證據顯示警棍打頭,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頑強抗拒令自己頭破血流,屬合理推斷,定罪穩妥。

■「岳男」陳以晉昨由囚車押送上庭,其間閱讀《中國近代史》。

宣判後散庭時,有旁聽市民呼喊「手足撐住」,上訴人陳以晉(20歲)揮手致意。陳原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犯案,今年6月罪成,將於除夕刑滿出獄。

代表陳的大律師早前聆訊時陳詞指,假如警員用警棍扑頭令陳嚴重受傷,便是非法武力,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陳的傷勢成因,便接納四名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將傷勢的舉證責任加諸被告,本末倒置。

醫療報告顯示陳送院時,頭部有五厘米線形裂‍傷,仍在流血,陳向醫護人員表示被人猛推倒地,警員用警棍猛打身體各處,包括頭部,他當場接近昏厥,頭暈作嘔。

■陳以晉去年9月遭防暴警拘捕時頭破血流。

法官張慧玲

稱抵抗致受傷屬合理推斷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陳頭部受傷是不爭事實,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成因,本案並無專家證供,更無證據顯示傷勢與被警棍擊打脗合,呈堂片段未有顯示任何警員用警棍打頭‍。

辯方原審時質疑警方武力是否恰當,辯稱陳反抗只是自然反應,沒提出警棍打頭之說。上訴方解釋,陳被捕時接近昏‍厥,試問如何能指出頭部受傷成因。惟張官指,陳的昏厥之說是向醫護人員講述,屬於法庭不‍可‍考慮的「傳聞證供」,而陳行使不作供的權利,故無證據證明昏‍厥之說。

原審裁判官認為陳頑強抗拒下,混亂中令自己頭破血流,上訴方質疑若然如此,警員應能交代。張官則指從片‍段可見,陳確是非常激烈地抵抗,不止一次跌在地上,情況混亂,警員未能道出陳為何頭部受傷,亦可理解;裁‍判‍官指陳令自己頭破血流,屬合理推斷而非猜測。

張官亦指正如律政司指出,陳上‍訴才提出警棍打頭之說,立場與原審不同,出現不公平情況;即使沒有不公平,裁判官有權接納陳頭部並非遭警棍打傷。上級法院沒理由干預本案裁斷,亦不認為裁判官錯把受傷成因的舉證責任放在陳身上。

案件編號:HCMA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