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休班警先後性侵六名女童,翻查資料,過去不乏警員涉及嚴重性罪行而被定罪判囚,其中12年前驚爆當值警在旺角警署內非禮四女,更在口供房強姦報案女子,引起公眾譁然震怒,涉案警員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等罪,被判監12年;翌年因另一案被加監一年。惟今次案件並非交由高院處理,有大律師指出,如律政司評估後認為刑期不會超過七年,在區域法院處理亦是合適選項。
12年前在旺角警署犯案震驚全港、要令時任警務處長鄧竟成親自致電各名受害人致歉的男探員梁禮仲,本來自小夢想成為警察,服務警隊近11年間,屢獲警方高層嘉許。惟在2008年,他64次挪用電腦報案系統,窺看八名女事主資料,將刑事檔案當成「媾女寶典」。
為滿足一己性慾,梁禮仲更致電其中四名16至22歲的少女,假扮查案引她們先後到旺角警署,讚她們身材豐滿,大談色情話題,見她們不敢反抗,便露出狼相上下其手,甚至在口供房強姦其中一名少女。梁事後向被姦少女發手機短訊,稱不想失去工作及入獄,望以10萬元換取撤銷投訴。
梁禮仲最終承認三項強姦、一項非禮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入獄12年;其後再因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加監一年。事件引起極大迴響,警隊名聲受挫。被姦少女因事件患上抑鬱及曾企圖自殺,事後入稟法院要求處方賠償150萬元,最終與警隊庭外和解。
至於今次案件中,警方就其中一名涉案人C以強姦罪拘捕及起訴被告,但事後改控他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亦只在區院審理。大律師潘展平稱,如案情中涉及「哄佢、半自願」下就範,未必能就強姦罪入罪;加上認罪會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如律政司評估被告的總刑期未必逾七年,在區院處理亦是合理選項之一。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雖然本案情節嚴重,但案件在哪一級法庭處理,除了情節,亦需考慮是否涉暴力等因素。他指被告涉及多項控罪,「無謂將一條強姦分拆出嚟上高院,其他地院做,處理唔會咁僵化」。他又表示,條例下「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與強姦罪一樣,均是判囚終身,選擇合適的控罪成功檢控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