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追擊】
【本報訊】三名警員去年在北區醫院病房內以酷刑方式虐打被綁床上的六旬羈押病人。兩名軍裝警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餘下一名便衣警亦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昨斥責三人以為沒人目睹案件,猶幸天網恢恢,閉路電視「盡忠職守」拍下經過,三人所作所為惡毒及冷酷,令警隊聲譽蒙羞,動搖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強調本案比七警案嚴重,法庭必須對警員用私刑的惡行嚴加阻嚇,分別判監17至32個月。
三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林易昇(31歲),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身為警員,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非法襲擊鍾志華(62歲)。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三名被告所為不僅令警隊聲譽蒙羞,更損害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除了動搖市民對警察、甚至是法治的信心,更讓公眾見證原本被信任被委以維護法紀重任的警察,竟如此肆意違法,手法更令人震驚,故必須判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陳官又指本案比七警案嚴重,事主並非示威者,僅是四肢被縛的醉翁。首被告稱遭事主踢中,陳官指身為警員理應控制脾氣,向上司投訴不果,並不能作為折磨事主的藉口;若首被告與次被告份屬好同事,次被告理應制止首被告,惟次被告沒有制止,反而火上加油,用警棍襲擊事主,行為惡毒,令人震驚,兩人對事主施加惡毒及長時間的折磨。
陳官續指,第三被告原是事主的唯一救命草,有機會制止首兩被告,但他選擇袖手旁觀,視而不見,冷酷地離開罪惡現場。三名被告以為沒人目睹案件,沒有執行警察職責,猶幸天網恢恢,閉路電視忠誠履行職責。
陳官又強調法庭不容許警員執勤時行使私刑,必須嚴加阻嚇。對於部份被告親友撰寫求情信,稱警員當時因社會運動飽受壓力,被告才錯誤發洩在事主身上,望三名被告不用判囚,陳官表明不同意,強調本案不涉社會運動。
對首兩名被告,陳官以入獄四年為判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次被告因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在網上被披露,其家人被滋擾,而獲多扣減一個月,首被告判監32個月,次被告判監31個月。第三被告沒有參與襲擊,判刑起點為18個月,因沒有案底,扣減一個月,判監17個月。
事件緣於事主在街頭醉酒鬧事,襲擊陌生路人和到場調查的警長,事後被帶到北區醫院封閉病房,在病房內遭首兩被告以十多招虐打約23分鐘,包括摑臉、搥腹、警棍塞口、拔腳毛及電筒照眼等,又遭掩口阻求救,更多次被揑及毆打下體,以警棍戳臀部及陰莖。其中一警以警棍作抽插狀威脅:「我搞埋你老婆。」事主受驚欲撼頭自殺,事後關節受損多處受傷,更患上適應障礙症。三警惡行被閉路電視拍下。
陳官早前在裁決時指,第三被告目擊兩名同袍襲擊在警方羈押下的事主,卻不制止,更不顧事主而離開病房,完全背棄和不履行他作為警員的職責,絕對是嚴重且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至於事主則因普通襲擊及襲警罪,早前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重囚半年,服刑三周後上訴至高院獲減刑至即時釋放。
案件編號:DCCC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