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示威者在屯門鄉事會一帶堵路。中年的士司機駛經現場,見同行清理路障,出言阻止不果,被指揮拳打向同行頭部,導致對方手腕舊患骨折。涉案司機被裁定傷人罪成,判囚一年,他昨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九個月。
上訴人李護良(56歲)被指去年11月14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襲擊陳姓的士司機。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今年7月裁定李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成立,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扣除行為良好刑期扣減後,已服刑五個多月的李相信不久便可獲釋。
上訴方大律師郭憬憲指,事主傷勢與襲擊行為不符,他聲稱突遭上訴人揮拳施襲,遂用右手擋格;根據他的說法,受傷位置理應是尺骨,而非手腕位置的橈骨。郭指,實情是事主當時用右勾拳出手在先,而上訴人用手擋,才造成事主本人手腕位置舊患骨折,直言法庭不能排除該說法。惟黃官認為,受傷位置需視乎襲擊的受力點。
此外,郭指裁判官裁決時僅提及事主認為上訴人施襲「力度強大」,未有觸及控罪元素之一的犯罪意念,定罪不穩;並指本案案情與控罪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相若,一年監禁明顯過重。律政司反駁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會對事主造成傷害便可,指上訴人動手前曾與事主交談,事主態度平和且無挑釁性,可見上訴人絕對是有意識揮拳。
案件編號:HCMA1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