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萬分成案】
【本報訊】藝人周星馳遭舊愛于文鳳興訟,追討投資物業「天比高」等豪宅及股票投資利潤分紅逾7,000萬元一案,與訟雙方昨於高院作結案陳詞。周星馳一方指,周于二人當時是情侶,情侶間有所犧牲很正常,于協助周亦不為奇。周只是以10%投資利潤作餽贈,在此基礎下不受法律約束。于文鳳一方則要求法庭考慮兩人同時有情侶和商業關係,周對于確實曾作10%投資利潤分成的協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表明下周初作出判決。
代表周星馳的資深大狀文本立指,若以于所說的協議來看,她只提供建議,毋須支付任何成本,卻要分享利潤;就連尚未賣出、賺蝕未知的投資,她也以「等錢使」為由要求先作分成,此等協議實不合理,也有違商業原則。
文亦指,若稱那是「佣金」也不合理,于從無向周介紹物業,她聲稱向周推薦天比高物業,實質周早就知道天比高項目,甚至比認識于更早;加上周認識于前已擁有相當的物業投資經驗,亦在巿場上有人脈,根本毋須靠于「建議」。
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狀袁國強陳詞則指,10%投資利潤分成是周向于作出的口頭承諾,法官問到于在協議中何時才有權分成,袁稱當物業賣出一刻,于便有權分享利潤。惟法官指中環荊威廣場物業,尚未賣出,于便獲分成;袁只稱荊威廣場屬例外個案。
周星馳審訊時曾供稱天比高是其「夢想屋」。袁國強指,雖然周自言非常喜歡天比高,但不代表他會投資天比高地皮,投地亦非簡單易事,當中牽涉財務安排,而且天比高屬周當時最大的投資項目,于其時熟知周的財政狀況,又對他在電影事業方面收入瞭如指掌,是推薦周投資的唯一人選。
于文鳳的申索中亦包括指稱替周穿針引線成立的一個基金,于稱亦可分得一成利潤,要求法庭先就此頒下聲明。
案件編號:HCA1584/12、HCA1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