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目前本港法例規定律師不得在仲裁案中按結果收費,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當局修例,准許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包括「不成功、不收費」或「不成功、低收費」等,並建議為收費機制設定上限,小組委員會昨起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建議修例撤銷本港有關仲裁不得按結果收費的規定,並就收費模式等問題諮詢公眾三個月。小組委員會提出三種收費方法,包括「按條件收費」、 「按損害賠償收費」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
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一種是「不成功、不收費」,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將獲支付其一般費用,另加一筆額外收費。另一種是「不成功、低收費」,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勝訴,則加收成功收費。就這兩種安排而言,成功收費指當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時才向律師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小組委員會建議為架構下的收費設上限,並邀請公眾就多個方面提交意見書,例如應否對人身傷害申索作出與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處理。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目前在香港就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不合法,小組參考了新加坡、英格蘭和美國等地的法律制度,考慮到其他地區的國際仲裁服務中心,大多容許按仲裁結果收費,如香港不放寬規定,可能失去競爭力。
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表示,按訴訟結果收費與「瓜分賠償」的概念相近,但仲裁訴訟雙方多數是商業客戶,如他們已知悉其個人權利與義務,所涉及問題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