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上訴:或妻女放瑜伽波上車

許金山上訴:或妻女放瑜伽波上車

【毒殺妻女案】

【本報訊】中大醫學院前副教授許金山被控用瑜伽波在汽車釋放一氧化碳,毒殺妻子和女兒,前年謀殺罪成。許提出上訴,昨在高院聆訊。上訴方強調按證據推斷,瑜伽波只在車上放置極短時間,惟許早已外出,不可能由他放上車。上訴方指本案並非像「東方快車謀殺案」一樣肯定是謀殺案,只需判斷誰人行兇;原審不當地排除由妻女放波上車,不幸引致意外的可能性,引導陪審團時指向許是兇手,構成不公。

2015年5月22日下午2時多,許妻黃秀芬駕車與次女許儷玲外出,約七分鐘內在車上中毒身亡。控方指許預先將充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擺上車放氣。許承認用瑜伽波盛載毒氣帶回家,稱為了滅鼠。辯方原審時指可能次女見車上有昆蟲,驚慌下拿瑜伽波放毒氣殺蟲。上訴方昨指根據專家實驗數據,涉案汽車會自然洩漏氣體,開門上車更會令毒氣濃度大減九成,瑜伽波必須在開車前極短時間內擺上車放氣,才足以維持致命濃度,但許在開車前逾一小時已離家。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排除妻女放波的可能性,但應交由陪審團判斷。

官反指家傭不見取物外出

法官潘兆初指,家傭看見妻女外出時沒拿東西,上訴方指觀察不清,例如車上搜出手袋雨傘,家傭也沒看到,但潘官強調:「我們說的是一個瑜伽波!」法官薜偉成亦質疑,妻子出門不是做瑜伽,為何把被告的瑜伽波放上車,還拔走氣塞。

許案發一年後向警方錄口供時,交代知道毒氣瑜伽波的事。上訴方指任何人都有緘默權,法官不應向陪審團提起相隔一年時間,以防猜測。此外控方指許在大學做假研究,藉此獲取毒氣,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沒妥善歸納辯方專家證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