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違規竊聽法律機密 專員斥不能接受 所屬機構僅倡口頭警告

執法者違規竊聽法律機密 
專員斥不能接受 所屬機構僅倡口頭警告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昨日提交2019年周年報告,顯示去年共有16宗違規或異常個案,其中有執法機關的監聽員涉嫌誤報資料不涉法律機密,更聲稱與罪案調查無關,但仍斷續監聽直至通話接近結束。專員石輝批評該名人員屢次失職,表現不專業,執法機關其後解除其監察截取的職務,並建議作紀律性質的口頭警告。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2006年生效,執法機關包括海關、警務處、入境處及廉政公署受條例規管,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前須作申請。

昨日呈交立法會的報告顯示,執法機關去年共提出1,314宗截取通訊的書面申請,小組法官以沒有足夠資料為由拒絕其中四宗;秘密監察則共有25宗書面申請,兩項申請均較2018年少。另有316人去年因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而被拘捕,涉及罪行包括製造或管有炸藥、摧毀或損壞財產等,較2018年增約80人。

稱與罪案調查無關

報告顯示,去年共有16宗違規或異常個案,其中15宗個案的檢討工作已完成。違規個案主要涉及執法人員疏忽、遺漏滙報等。其中一宗違規個案涉及一名執法機關人員,她截取通話後發現內容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取得資料的可能性或提高,其後向小組法官和專員滙報。

該名人員表示,曾截取目標人物的其他通話,未有發現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惟專員追查後發現,相關通話在滙報前約一星期被截獲,並由同一人員聆聽,質疑未有通報。執法機關辯稱,該名人員認為通話內容與罪案調查無關,亦未有察覺通話存有獲得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因此沒有評估資料的機密性,亦無向專員滙報。

涉事人員有前科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批評,涉及機密資料的內容在通話早段已出現,但該名人員仍斷續監聽至通話接近結束,對解釋不能接受。專員又質疑該名人員2017年曾因類似事故收到口頭勸喻,但她仍屢次失職,表現欠理想亦不專業。最終執法機關經檢討後解除該人員監察截取的職務,並建議發出紀律性質的口頭警告。

報告又披露另一宗違規個案,某執法機關去年10月獲批予一項訂明授權進行監察。至去年12 月,該執法機關滙報,一次監察行動的一段記錄的時間較應該記錄的時間長了大約30秒。專員認為,該30秒的監察可能在訂明授權範圍以外進行,或違反訂明授權的條款。專員再查核相關每周報告和器材登記冊,發現一項與附加條件不一致的監察器材曾被三度發出。

專員總結指出,多宗違規個案均由於執法人員警覺不足、工作態度散漫致疏忽犯錯,亦有人員對履行條例相關職務欠理解,促請執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盡力確保不會再犯類似錯誤,並且建議執法機關首長多加解釋指引和增加培訓課程,以便減少人員犯錯,而執法人員行動時亦應保持警覺,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