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周庭保釋 官:判囚以儆效尤

拒周庭保釋 官:判囚以儆效尤

【本報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因去年6.21煽惑包圍警總被判囚10個月。她上周三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法官張慧玲昨頒下裁決理由,直指周庭作為公眾人物,以領導者角色積極犯案;又謂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原審裁判官判處10個月監禁以儆效尤,絕非明顯過重,並無犯錯。

自上月23日認罪答辯後一直還柙的周庭,昨沒有到庭領取判詞。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王詩麗錯誤採納上訴庭雙學三子「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指該案非法集結牽涉暴力,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與本案未經批准集結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指分期執行或可商榷

惟張官反駁,雖然兩罪罪行元素不同,但均涉及群眾聚集、公共秩序、人身安全等。未經批准集結罪的罪行元素不涉及暴力,代表控方毋須證明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情況,但並不代表法官判刑時不需考慮實際上有否出現暴力等。張官強調,裁判官「借鏡」黃之鋒案並無不妥,更非犯下原則性錯誤。

對於上訴方力陳,周庭並無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裁判官將其他示威者以物件堵截警察總部出入口及擲雞蛋等行為歸咎她,實為不妥。張官則指,首被告黃之鋒呼喊「警察總部喺有兩邊嘅出入口,相信各位市民都知道點樣分工配合」,明顯是包圍警總,而周庭則在旁附和並重複叫喊口號,明顯是以領導角色積極參與犯案。

鑑於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即使考慮周庭過往品格良好以及其他案例等,與本案嚴重情節相比,可謂微不足道。最後,張官認為裁判官將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分期執行,或有商榷之處;惟她直言整體刑期不算明顯過重,沒有極高或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案件編號:HCMA3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