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歲職訓局女生去年11月「三罷」期間在將軍澳港鐵站外,因同行女友人被防暴警按在地上,她伸手拉女友人五秒而被控阻差辦公罪,儘管她自辯稱與女友人兩人只是手拖手跑走而無端遭防暴警推跌制服。惟裁判官莫子聰指警員坦白承認曾用警棍打中黑衣女子等對自己不利的證供,顯示其證供可靠可信;反之女生知悉有堵路,卻前往人群聚集地方,以身犯險,所言不是真相亦不可能是真相,裁定女生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6日判刑。
被告劉詩敏被控去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外阻礙警員張德俊,被告自辯時稱當晚約楊姓女友人在寓所附近的調景嶺商場晚膳,晚膳後兩人散步時獲悉將軍澳港鐵站外有人聚集,遂聯袂前往察看,抵達現場不久,突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快啲走」,兩人手拖手跑離現場,她的手機由斜揹袋拋出,回頭拾起時突然被人大力推膊,令她跌在地上,此時右大腿被棍狀物重擊一下,才驚覺被防暴警員相繼將她與楊按於地上。她把握時機解鎖電話,並錄音謂「我俾人拉咗」,再將錄音發給男朋友求救。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兩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其中警員張德俊坦白承認曾用警棍打中黑衣女子等對自己不利的證供,顯示其證供可靠可信。他又指被告供詞不合情理,例如被告知悉有人堵路,卻不認為需回家,反而往人群聚集地方,認為被告所言不是真相亦不可能是真相,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阻礙亦只有數秒,望毋須判監。惟莫官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任何減刑理由,判監是無可避免,現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數十名支持者開着手機閃光燈追着囚車,大叫:「撐住呀詩敏!」
案件編號:KTCC7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