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男女涉串謀暴動】
【本報訊】去年10月1日警方在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搜出白電油及布條等物品,拘捕六名17至25歲的男女,並控以串謀暴動罪。辯方稱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其中被指租用涉案單位的被告,其大狀指租客名稱根本與被告名稱不相符,單位內也沒有任何物件屬於被告,要求裁定被告毋須答辯。控方則指,租客與被告姓名相似,惟同意除閉路電視拍到該被告曾於涉案樓層出現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與案有關。法官沈小民今將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被指租住涉案單位的被告沈卓勤,其代表大狀指,控方就租客是否被告的證供非常無力。據涉案單位業主早前供稱,單位租客名叫「卓簡深(譯音)」,與被告姓名完全不同。被告並非於現場被捕,沒有任何證據指他與其他被告有關,要求裁定他毋須答辯。
沈官問控方有何證據將沈卓勤牽涉案中。控方外聘大律師伍家聰回應指,租客姓名與被告相似,「我都唔知點解業主會話係『卓簡深』(Cheuk Kan Shum的譯音),被告名係『沈卓勤』(Shum Cheuk Kan)。」惟控方承認,業主作供時沒寫下姓名寫法呈堂,認為法庭可推論租客是否被告。
其餘被告同樣申請毋須答辯,辯方指控罪時間範圍內的確有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不能排除有被告可能參與合法集會,而玻璃瓶用於製造汽油彈並非唯一推論,亦不能排除有被告只是到單位「宿一宵」。
控方陳詞時指,法庭應靠環境證供以及當時社會環境,推論各被告有協議參與暴動,並要求法庭將沈卓勤與另外五個被告分開處理,「就算第六被告(沈)表證不成立,都唔代表都要裁定五個被告都表證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908、9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