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私伙對講機 通訊局拒查

警用私伙對講機 通訊局拒查

【本報訊】犯法就是犯法,不過警察不用負責。本報今年10月踢爆有警員執行職務時使用大陸淘寶網及鴨寮街有售的大陸品牌「瓦力能 WLN」無線電對講機,涉嫌違反《電訊條例》,惟執法機關以法例不適用於政府為由未有調查。有大律師認為,涉事警員事前並無獲得上司或部門授權,不可被視為執行職務,或違反《電訊條例》。

稱電訊例對官方不適用

涉事無線電對講機為大陸品牌「瓦力能 WLN」型號KD-C1及KD-C52兩款。通訊辦確認,根據該兩款型號對講機的技術規格,管有或使用的人士均須領有由通訊局發出的牌照。記者追問局方會否就有警員涉違反《電訊條例》展開調查,當局表示法例並不適用於政府使用的電訊器材。

大律師何旳匡認為,《電訊條例》列明法例對「官方」並無約束力,因此重點在於警員使用對講機時是否正執行職務,若否,即使其身份是警察,都要事先獲通訊局豁免方可使用該些儀器。涉事警員使用該些對講機時並無事先獲警隊上司或部門授權,不能視之為「執行職務」。他以警員持槍為例,其必須使用獲統一分發的槍械,「同樣道理,佢用對講機,都唔可以用一啲違法嘅對講機」,涉事警員可能違反《電訊條例》。

民權觀察創辦人王浩賢認為,通訊局屬《電訊條例》賦予執法權力的部門,應盡快索取法律意見,「過往都見過佢哋(通訊局)有執法行動」,認為當局應跟進事件。警方事後僅以提醒及訓示相關人員草草了事,王浩賢批評警方不能單以內部紀律訓示處理刑事罪行,「𠵱家佢唔單只係違反內部守則,而係香港法律,應該按返法律去做。」

自反修例運動爆發以來,多人曾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包括去年9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兩名義務急救員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分別被判罰款6,500元及6,000元;「赴湯杜火」湯氏夫婦涉於去年7月上環警民衝突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各被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