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2港人案中兩名未成年港人廖子文及黃臨福,人民檢察院指將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有內地律師指,內地刑事案沒有聽證程序,有關做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作的規定,「是最高檢的所謂創新,自己規定的程序」。有份協助12港人家屬的香港大律師兼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據她對內地處理案件的理解,若以不公開聽證處理,即有機會不作起訴。
內地刑辯律師莫少平指出,針對未成年人或情節輕微,或本身已經認罪的人,確實存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結果。如舉行聽證,原則上應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內,即上個月27日起計的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內。其中一名家屬的律師指出,檢察院聽證較少見,並認為既然12人不是同時移送法院起訴,另行聽證很可能是酌情不起訴,然後放人。
鄒幸彤表示,案中兩名未成年嫌疑犯擇日進行不公開聽證,據她對內地處理案件理解,即「通常唔起訴」,內地法規沒訂明進行不公開聽證限期,估計不能超過原本考慮起訴的期限。鄒補充,有關聽證是「檢察院搞個儀式」,讓被告人律師陳述後宣告不起訴,被告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服,聽證亦分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包括有罪但是情節較輕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則理論上是完全無罪,惟當局可以要求關押期間的賠償。一直協助家屬的鄒家成指,對「不公開聽證」抱持一絲希望,期望結果是以不起訴處理,盡快可獲釋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