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遭強光射眼 男子照警囚三月

稱遭強光射眼 男子照警囚三月

【本報訊】市民去年11月28日在中環參與集會後,有男子被指當晚兩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約40秒。被告被捕後聲言案發時遭警員以電筒強光照眼,令眼睛感痛楚和難受,故此才用手中電筒還擊。裁判官黃雅茵昨裁決指,被告稱曾試用涉案雷射筆,而該筆需按鈕多次才可兩度開啟綠色雷射光,認為被告不可能重複錯誤啟用雷射光,加上被告稱欲「還擊」含報復之意,認為他蓄意用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三個月,惟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官指「還擊」非自衞

黃官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信納他們指稱被告張洺熙(28歲,圖)在文華東方酒店外用雷射筆照警的說法。被告在錄影會面稱案發前購入涉案「電筒」,以便返回村屋住所時拿來照明。被告當晚參與集會後回家,途中遭防暴警以電筒強光照眼才還擊,事後感到後悔。

被告表示,曾經測試電筒功能,得悉電筒能依次發出白光、閃動白光和雷射光,他案發前曾開啟電筒的閃動白光,但非故意啟動雷射光。惟黃官質疑被告稱事前已知道雷射筆能切換不同光線,為何案發時卻忘記了雷射筆有不同功能,以及假定電筒必然是發射白光而非雷射光。

黃官亦指,就算被告錯誤使用雷射筆,也理應即時將它關閉而非繼續使用長達10多秒,不可能犯相同錯誤兩次。黃官又認為「還擊」一詞意思如字面所述,包含報復因素,並非指自衞。

案件編號:ESCC26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