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雷射筆非武器 女生脫罪

官指雷射筆非武器 女生脫罪

【本報訊】網民去年8月11日發起「和你Sing」,各區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接報指有人在屯門杯渡路賽馬會指投注站外堵路,26歲女生在附近被截獲並遭搜出背囊內有雷射筆,早前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梁雅忻指女生遇見警車時逃跑,行為非常可疑,惟控方未能指證她藏有雷射筆是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裁定女生罪脫,庭上即時響起一片為時10秒的熱烈掌聲。

稱可疑行為不能推論圖傷害

梁官在裁決時指,雷射筆並非武器,至於是否能被視為攻擊性武器,在沒有直接證據下,法庭惟有以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及被告行為表現作推論,故此只能依賴案中警員的觀察。

梁官續指,警員僅發現路旁有被人用作堵路的雜物,但警員事實上並未見到堵路行為。雖然從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及她遇見警車駛過又即時逃跑,行為非常可疑,但梁官指可疑行為又是否等同被告有意圖傷害他人,法庭實不能以此作合理推論。

梁官儘管接納兩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但指控方並無其他證據指出被告當時觸犯罪行、或案發前涉及違法或暴力事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標,裁定被告罪脫。

警員14101事發當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七座外一後巷截停被告張塏鍁,並從其身上搜出泳鏡、士巴拿、索帶、生理鹽水、對講機及雷射筆等。控罪指被告於案發當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七座外管有一支雷射筆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TMCC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