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受傷 不服拒捕判決 除夕刑滿 岳男上訴:警扑頭非法動武

嚴重受傷 不服拒捕判決 
除夕刑滿 岳男上訴:警扑頭非法動武

【本報訊】「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為拯救其他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年6月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10個月。將於今年除夕刑滿出獄的「岳男」,昨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代表大狀庭上指,陳當時被警方用警棍扑頭致嚴重受傷,警方實際上使用了非法武力,並非正當執行職務,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陳受傷成因。法官張慧玲表示需先看案發相關新聞片段,押後裁決,稱會盡快頒判詞。

本案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於裁決時曾提到,陳以晉當日頑強反抗下,在混亂中令自己頭破血流,但仍蓄意一再十指緊扣於胸前不肯就範,又不只一次向途人大叫自己全名,裁定四名作供警員制服陳時是使用合理武力,而陳的蓄意頑強反抗並非自衞或自然反應。

■「岳男」陳以晉昨由囚車押上庭,其間手持其攝影作品集《自由山岳》。易仰民攝

指原審將舉證責任加諸被告

陳的代表大狀關文渭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陳的傷勢可能由四名作供警造成,便全盤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將陳傷勢成因的舉證責任加諸被告,是本末倒置。

張官一度質疑,辯方於原審時沒有在盤問中向證人提出陳的傷勢是被警員用警棍毆打而成,上訴方重申辯方沒有相關責任,並引述陳的醫生報告稱,其頭部有一五厘米長深線性裂傷,傷勢與由警棍造成脗合。

張官關注,若警員在無意間打中陳的頭部,該如何看待。上訴方回應稱,若警員當時揮棍打錯位置,亦必定知道是否打中陳的頭部;即使是在混亂間誤中,警員亦應坦白向法庭道出,惟涉案四警作供均否認曾打中陳的頭。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指陳的傷勢是在混亂中自己造成,純屬猜測,定罪並不穩妥。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指,從呈堂片段可見,陳在停車場襲警後一度跌倒地上,頭部可能在該時受傷;辯方在原審時從未提及陳有被警棍襲擊或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加上辯方當時並無傳召專家證人指出陳傷勢就是因警棍造成,裁判官當然不能就此作出推斷。

原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20歲)早前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 並且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但否認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今年6月他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HCMA251/20

■不少聲援市民在高院送別囚車,為「岳男」打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