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案 男生被指持杖 警五椒彈射背

藏雷射筆案 
男生被指持杖 警五椒彈射背

【本報訊】網民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發起集會,最終演變成多處警民衝突。一名警長稱見到男學生「拎住棍狀物體」及不理警告,於是向其背部連環發射五枚胡椒球槍,將他制服,指他蒙面持行山杖及非法集結。男生最終疑在警署被搜出雷射筆而遭起訴,僅控一罪,並且不涉行山杖。案件昨開審。辯方指涉案行山杖及雷射筆均不屬於被告,行山杖更是警長在被告被捕地點附近撿獲。

警長X供稱,當日在上址見十多名可疑的黑衣蒙面人,下車追截時指被告陳偉亮(18歲)「拎住棍狀物體」、亦沒理會警方警告,故他向被告背部連續發射了五枚胡椒球槍,隨即將被告控制在地上。X指,當時被告緊握黑色行山杖,故他以違反蒙面法、非法集結以及管有攻擊武器三罪宣佈拘捕被告。

無記錄搜身加控

盤問下,X稱胡椒球槍作用是令人呼吸困難從而制服疑犯,根據訓練,一發子彈並不足以截停一個人;但他承認,他們於靶場訓練,並沒試驗目標人物被擊中的情況,他不能確認兩發子彈或已足以制服人。

X不同意辯方所稱、行山杖是警員在制服被告的地點附近撿起。惟協助拘捕的警員畢宏業則供稱,當時被告被制服在地上時,身邊有支行山杖及一個綠色背囊冚,「警長話係屬於被告嘅物件」,並確認現場沒見過被告手持行山杖。

畢又稱,因當時行動拘捕逾百人,被告在警署臨時羈留室只可坐地上。其間畢曾快速檢查其背囊,沒發現雷射筆,帶被告見過值日官後正式搜身,才搜出雷射筆。畢稱,當時即場向被告稱會加控他一項罪名,但因當時被告未夠18歲,故未有即時警誡他。

及後畢將所有物品放在一個沒有封口的大膠袋中,雷射筆未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辯方指,畢聲稱所做的快速搜身、見值日官後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宣佈加控罪名等重要細節,全沒記錄在記事冊及證人供詞上。畢解釋「寫漏咗」。案件本月22日續審。被告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案件編號:KCCC16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