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指在去年7月13日「光復上水」遊行時拍打警員頭盔,被控襲警及參與非法集結兩罪,案件早前審結,昨裁決。裁判官王詩麗指犯案者的大部份面貌特徵均被口罩覆蓋,除二人耳珠上方均有黑點外,無法憑其他特徵辨認出犯案者,裁定陳所有罪名不成立。陳浩天於庭外直言獲判無罪實屬幸運,又指雖然留在香港倍感憂慮,但始終較自在和開心,會盡量留在這個地方。
被告陳浩天(30歲)被控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和智昌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遇襲警長早前供稱,當日撤退期間被人從後打頭盔,回頭看見一名「白淨男」縮手並後退,消失在遮陣中。控方指稱該名白淨男是陳浩天。
王官裁決時指,警長事後曾撿取一張八達通,紀錄顯示曾有人在案發當日的下午5時04分於大圍地鐵站入閘,其後於5時32分在上水地鐵站出閘,但控方未能證明陳當時使用該八達通。加上涉案警長是5時15分被人群包圍,若陳15分鐘後才出閘並迅速到達案發地點,加入起哄的人群並襲擊警員,王官認為時間過於緊迫。
王官指,法庭必須肯定犯案人是陳,但現場片段顯示,犯案人的面型、鼻、嘴巴和下顎均被口罩遮蔽。王官無法單憑犯案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其容貌,除了二人的耳珠上均有黑點外,犯案人面部外露的部份和陳沒有相同特徵。
王官指本案缺乏清晰攝得的犯案人全貌影像,未能與陳作對比;犯案人的裝束亦毫無突出之處,其眼鏡、肩袋及球鞋款式普通,沒有足夠突出的特徵,把他與陳聯繫。
另外,王官認為沒有證人熟悉陳,以致可以辨認出案發片段裏,佩戴黑色口罩的人就是他。控方亦無傳召任何擁有面部辨識專業資格的證人,就犯案人的身份給予意見證供;就連控方傳召的政府法證化驗師專家證人陶志恒,亦自言並非辨認樣貌以及皮膚科專家,不能就犯案人耳珠的深色點作任何定斷。王官又指沒有證人可就陳的體態和步姿等作供,裁定陳浩天所有罪名不成立。
陳浩天於庭外直言很幸運被判無罪釋放,希望其他被控的手足也能平安度過。被問及會否離開香港時,陳答:「隨遇而安啦,我比較鍾意香港」。他說雖然留在香港倍感憂慮,「但都無咩選擇,留喺香港比較自在、開心」。
陳浩天認為律政司未必有空間就此案上訴,對此感到樂觀,又指若非必要會儘量留下;亦勉勵正於世界各地努力生存的港人,繼續為相同的目標奮鬥。
有記者問陳會否擔心日後觸犯國安法,他指政府會用各種理由,例如勾結外國勢力等打壓反對派,他或會成為下個目標;但樂觀指香港「未最差嘅時期,離最差仲有一段好遠嘅距離」,又直言今時今日每位港人都要經歷苦難。
案件編號:WKCC17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