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保衞香港運動成員在立會「煲底」發生爭執。鍾翰林事後被指損壞中國國旗,被控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受審。裁判官黃雅茵昨裁決時,直指鍾不可能不知道涉事的是國旗,他卻拉扯搶奪再拋高,實屬玷污行為。他與另外兩人爭奪國旗,更是有共同目的,明顯是擾亂秩序行為,故裁定他兩罪罪成。鍾須繼續還柙至12月29日,等候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以作判刑。
被告鍾翰林(19歲)被控侮辱國旗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其間並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裁決時指,兩名控方證人、即保衞香港運動成員黃勵賢和張美芬並未說出事實的全部。他們聲稱記不起曾搶奪一名女子的背包,但卻清楚記得被告拉扯國旗的情況,令人懷疑他們作供時避重就輕,有意隱瞞搶背包之事。他們否認搶國旗時揮動旗杆是為襲擊他人,亦與呈堂片段內容不符。
不過,黃官亦認為,被告口供也有前後矛盾。片段顯示,國旗從未如被告所言接觸其面部或非常靠近其身軀,反而見他主動拉扯國旗。黃官又指被告就國旗和斷杆如何傳遞到他的手上,在庭上曾有不同說法,故不接納其證供。
對於被告稱最初上前是為協助女子搶回背包,但黃官指鍾到達時背包已被搶回,鍾接下來的動作明顯目的是要與對方爭吵起衝突。
黃官進一步稱,國旗在現場曾被多次揚起,旗上星星清晰可見,被告在過程中不可能看不到顏色鮮明的國旗,但他仍主動拉扯國旗,並在過程中令旗杆折斷。至於被告供稱是因擔心旗杆會被人用以施襲,故將之帶到另一處跳高拋走;黃官反駁謂,旗杆其後遭另一戴太陽帽的女子拾起再折斷,但被告沒有理會,顯然他根本不在乎旗幟落入誰人手中。
黃官認為,不同政見的兩個陣營爭執在所難免,其間即使有較大動作也不等同擾亂秩序。惟被告在公眾地方拉扯搶奪國旗,又跑到空曠地方跳起將之拋走,所作所為令更多人看到,無疑是故意作出侮辱玷污國旗的行為。至於他與另一名有份搶國旗的男子以及折斷旗杆的女子,三人有共同目的集結,明顯是擾亂秩序行為,相當可能令正常合理的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因而裁定鍾兩罪罪成。
案件編號:ESCC25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