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BNO不足證移居

積金局:BNO不足證移居

【本報訊】強積金雖是港人的私人財產,惟即使港人因有意移居他方而計劃提早取回亦未必如願。積金局昨日為有關做法護航,強調部份申請人以BNO護照作證明,而當局卻視BNO護照為旅遊證件,申請人須另外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包括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和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以便受託人作出審批決定。

積金局執行董事(政策)余家寶撰文解構審批準則,她以「回鄉證」為例,大部份港人都擁有這旅行證件,而單憑「回鄉證」不足以作為計劃移居中國內地的證明,申請人須出示其他證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住房屋的合約和委聘書等,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同樣地,單憑出示BNO不足以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申請人應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讓受託人可整體審視個案。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資料

余家寶強調,要以「永久離港」這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門檻並不低,申請人有責任提供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