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重審後裁定,新奧能源(2688)前執行董事、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鄭則鍔於2011年曾就中國燃氣(384)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審裁處的結論是,代名人或某名身份不明的人士均不可能發出有關的交易指示,並將於稍後日期決定對鄭的制裁。
審裁處經考慮以下事項後,裁定鄭則鍔或曾買賣中國燃氣股份,包括鄭並非可信的證人,其證據不獲考慮;鄭曾就在中國銀行(香港)開立代名人帳戶及取覽銀行結單作出安排;中國燃氣股份的買賣,與鄭取得內幕消息有明顯關連;及經由互聯網及電話作出的交易指示的來源,與鄭當時身處的地方有關連。
事源於2011年12月,新奧能源與中石化(386)就自願全面收購要約公佈聯合公告,有關其就收購中國燃氣所有發行在外的股份提出的要約,要約價格為3.5元,與中國燃氣股份的前收市價相比有25%溢價。而鄭於同年11月中已獲悉有關要約詳情,並在11月中至12月初透過一個代名人戶口買入中國燃氣股份,並在上述公告刊發後不久售出,獲利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