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案】
【本報訊】大批市民去年11月在中環集會後遭警員截查,其中一名男子涉嫌以雷射筆照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開審。有警長供稱看見被告兩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歷時40秒。辯方反問為何沒有在被告首次犯案時截停,警長謂被告可能會逃走、或會增加工作量,又指雙方隔着欄杆,「咁我係咪要跨欄?」
警長劉偉成供稱,他去年11月28日晚上得悉有同袍被群眾包圍,便奉命到文華東方酒店外支援。劉到場後見被告張洺熙(27歲)站在酒店對出第一條行車線,持發綠光雷射筆照射警員達20秒,射到數名警員。
其後被告前往第二條行車線,並再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約20秒。劉最終上前截停被告,以手掌包着被告手持的雷射筆,及後其同袍為被告上手銬,並將被告押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辯方問劉,為何不在被告首次照射警員時立即截停他。劉答謂當時雙方隔着欄杆,故沒有上前截停。辯方質疑劉沒有截停被告,「咁咪畀機會佢繼續犯法」。劉反指:「佢會逃走㗎嘛!會唔會加重工作量?」辯方反問,既然被告涉嫌犯法,劉有如此考慮是否不太理想,劉回應謂:「咁有欄杆㗎嘛!咁我係咪要跨欄?」辯方其後指出,劉的證供有誇大之嫌,被告在首次照射警員後已遭制服,劉不同意。
案件編號:ESCC26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