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圍警總案 官:上訴勝算低 周庭被拒保釋

6.21圍警總案 
官:上訴勝算低 周庭被拒保釋

【本報訊】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因煽惑去年6.21包圍警總,分別被判囚7至13個半月。其中判監10個月的周庭,昨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張慧玲昨聽取上訴陳詞時多番反駁,指周庭積極參與犯案,「角色唔係咁簡單」,刑期須反映案情嚴重性,更指出「呢單案裁判官睇到最重要嘅係圍警總」。張官指上訴方無法證明有極高、甚至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最終拒絕批准保釋。周庭聞判失落,依依不捨地望向母親。

還柙逾半個月的周庭,昨在懲教人員陪同下步入犯人欄,佩戴眼鏡、長髮束起,精神看似較上周三判刑時佳。大狀陳詞期間,她一直挺直腰板,雙手手掌不時叠着放在胸前,間中閉目或低頭;聞判一刻,神情難掩失落,她及後依依不捨地望向公眾席上母親,黯然步入拘留室。

■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失敗,須繼續還柙。資料圖片

周對判決失望遺憾

代表律師探訪周庭後透露,周對裁決感到失望及遺憾,並謂她目前身體狀況欠佳,仍在努力適應監獄生活。周同時透過律師,呼籲牆外手足繼續關注在囚人士和手足。

原審時代表周庭的資深大狀駱應淦陳詞指,周所承認的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根據案例一向處以罰款;相較之下,本案10個月的刑期明顯過重。他指原審裁判官王詩麗援引上訴庭雙學三子「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並不恰當,因該案牽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有挑撥性,與本案不相同;且裁判官完全將周庭的個人背景、尤其過往沒有定罪紀錄等摒除在外,亦不恰當。

駱指出,法庭考慮判刑時必須清楚區分犯案者角色,及是否牽涉暴力。他直言周庭與首被告黃之鋒角色有別,法官張慧玲反駁:「但你嘅當事人當時不斷幫助第一被告,唔係咁簡單,佢有重複第一被告講嘅嘢喎。」駱同意周庭協助托住揚聲器並在警總門口高舉紙牌,但行為僅限於此,「冇乜特別」,惟張官接著說:「揸住擴音器,所以第一被告嘅咪高峯先至可以咁大聲,畀人聽到」,認為兩人共同犯案。

至於暴力這方面,駱指煽惑行為只限於「包圍警總」,沒有煽動或鼓勵任何人使用暴力,不應該將其他人的暴力行為,如擲雞蛋、塗鴉等行為歸咎於他們,但裁判官卻將兩者混為一談。裁判官判刑時列舉多項判刑因素,包括集結規模、交通阻塞、資源浪費等,惟駱認為,這些因素在「所有公眾事項都時有發生」;並謂在佔中九子案中,與周庭年齡相若的被告鍾耀華亦只是判緩刑,而佔中長達79天、本案只有15小時。

■多名支持者向由法院駛出的囚車揮手以示支持。

官指積極參與犯案

大狀譚俊傑其後補充指,本案雖造成交通阻塞,但其實黃之鋒當日曾多次呼籲示威者讓路予的士,張官打斷發言,「係咪更加重要嘅係,你叫人去阻(警總)門口,即你又入唔到去、又唔出得來」,交通近乎癱瘓,「9,000人,周圍塞死晒冇車過到」,並指周庭當日面向群眾、托住擴音器,可謂積極參與犯案。

譚重申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兩者有別,提及過往只判處罰款的案例亦牽涉衝擊警方防線,甚至有肢體碰撞,而該案正正由張官負責。張官回應:「好老實講,最重要睇案情」,強調判刑並非只考慮控罪本身,更要視乎案情是否嚴重,舉例指即使誤殺罪成也未必要坐監、但傷人卻可重判,而「呢單案件,裁判官睇到最重要係圍警總」。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本案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性質與非法集結一樣,同是《公安條例》下罪行,最高均可判處三年監禁,而本案正正是未經批准集結案中最嚴重之一。他指當日包圍警總的人數達9,000人,並有擲雞蛋、塗鴉、刑毀等行為,判刑理應偏向阻嚇性,不應考慮太多個人背景。

蕭續指,過去一年社會運動的氛圍與以往有別,不論是參與人數抑或是包圍對象皆不同,揚言過往相關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況且上訴庭本月初頒下的案例重申,「黃之鋒案」絕對適用於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案。

案件編號:HCMA374/20

■官指周庭案發當日托着擴音器是積極參與犯案。

法官張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