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年輕無案底不值減刑 雷射筆射警一秒女子囚7.5月

官:年輕無案底不值減刑 
雷射筆射警一秒女子囚7.5月

【法庭直擊】

【本報訊】去年萬聖節有市民發起「哈囉喂九官面具夜」,一名年輕女子被指用雷射筆射向一名高級督察眼睛一秒後被拘控。裁判官鄭紀航昨早聽過雙方結案陳詞後,即日裁定被告襲警、非法集結及蒙面三罪罪成兼判刑。鄭官指眼睛是人體脆弱器官,受傷後未必可修復痊癒,形容其行為惡毒;又指年輕沒有案底屬理所當然,不值嘉許及減刑。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判監會對她的精神造成更大損害。鄭官反問:「我想知邊個判坐監, 精神係冇損害嘅呢?」最終判監七個半月。

被告黃倩欣(23歲)被裁定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執行警務的高級督察劉嘉昇、參與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蒙面三項罪名成立。

鄭官昨裁定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連貫性並無問題,亦全盤接納涉案警員劉嘉昇的證供。但鄭官表明不接納辯方證人、即被告女友人的證供。對於女友人自言「唔識路」,遇上警方驅散後與朋友失散,其後被人潮所困,鄭官認為口供與現場片段不符,亦不能否定被告曾向警員發射雷射光束。又指女友人與已被捕的被告失散後,仍去買酒返回民宿,卻不關心被告去向,認為她作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

鄭官引述案例,只要證明一人刻意及罔顧後果,將不合法的力量加諸別人身上,不管多輕微已可構成罪行,並指正常人都不會同意及允許被雷射光束直接照射眼睛,裁定被告行為構成毆打,襲警罪成。

■被告黃倩欣被判入獄七個半月。資料圖片

指有人蒙面叫囂 裁集結罪成

就非法集結罪,鄭官指現場片段可見,在防線前的人絕大部份均未有穿上奇裝異服, 不同意他們真正目的是慶祝萬聖節。鄭又指,現場有人頭戴V煞面具,不時有人叫喊「X你老母」、「你老婆溝緊仔呀」等口號,並舉起光時旗,行為挑釁。鄭官並指現場不時有人叫喊「我要去蘭桂坊」、「我要搵仔」、「我要溝女」等說話,叫喊的人目的也是挑釁,故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案發現場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意圖危及公眾安寧。而警方一早已呼籲眾人散去,裁定當時戴上口罩的被告是非法集結的其中一人,裁定被告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鄭官判刑時提到,案發時是蒙面法展開司法覆核聆訊的首日,聚集性質明顯與《逃犯條例》草案有關,此草案引發的公眾秩序問題史無前例,且案發時仍處於高峯。同一時間,蒙面法一出台便受到很大爭議,有關集結會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極高。

鄭官稱, 被告使用3B級別雷射筆向警員眼睛、行為惡毒,是本案案情嚴重之處。而案發地點附近一帶多狹窄斜路,人人都知蘭桂坊在萬聖節晚上人頭湧湧,難以疏散人群,如發生衝突後果相當嚴重。

鄭官考慮後就襲警罪判囚三個月、非法集結罪六個月,蒙面罪則判監兩個月,指被告沒值得減刑的求情因素,終判囚七個半月。

鄭官庭上發言

•「本席要問一句,我們會否同意及允許被該雷射光束在五米內直接照射、接觸我們的眼睛?本席認為任何合理正常的人,答案都一定是『不』。」

•「眼睛乃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受到傷害後未必可以像其他器官般修復痊癒,被告行為惡毒,是本案案情嚴重之處。」

•「被告今年只得23歲,沒有案底是理所當然,並非甚麼特別值得嘉許的事,不會因她沒有前科而提供刑期折扣。」

•回應辯方指被告患抑鬱及創傷後遺症,醫生指判監會對被告精神造成更大損害:「我想知邊個判坐監, 精神係冇損害嘅呢?」

資料來源:庭上裁決

案件編號:ESCC24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