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歷奇教練去年11月荃灣遊行期間遭警方截查,被指背囊內藏有一把鐵鎚,又向警員大吵大鬧兼揈手揈腳。涉案教練早前否認兩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昨裁決指,警員庭上供詞與記事冊紀錄不符,證供不合理及不一致,故法庭不接納。因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自願在招認證供上簽名,裁定他管有武器罪脫;惟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仍逃跑及掙扎,故拒捕罪成。案件將於本月21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施官昨讀出裁決時,被告劉俊宏(42歲)不斷啜泣及拭淚。施官引述雙方案情,稱控方指被告招認涉案鐵鎚用作自衞,但辯方稱被告是在警員58828王紹熙(譯音)的誤導下,才在招認文件上簽名。施官指王的記事冊紀錄顯示他警誡被告時,有表明警員身份與駐守區域,但其庭上證供卻沒提及。另外王原本供稱被告案發時有戴帽,其後又改稱沒戴帽,自言記錯。
施官明言,王的證供不可信、不一致,法庭不會接納,但接納其餘兩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自願簽署口頭招認,故不接納為本案證據。雖然案發地點附近有示威活動,但被告衣着不能證明他與該些活動有關,或者管有涉案鐵鎚是為了傷人,故裁定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惟施官認為案發當晚荃灣有人堵路及掟磚,警員截查之際,被告逃跑、揈手揈腳及大叫「放開我」,行為明顯是抗拒警員。當時警員風褸上印有「警察」字樣,亦有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被告不可能不知他們是警察,裁定他拒捕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受到社會氣氛影響犯案,其行為純粹情緒發洩,並非想阻撓警員,案中亦沒人受傷,冀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WKCC9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