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三子 扼殺新聞 - 吳靄儀

重判三子 扼殺新聞 - 吳靄儀

數天內接連發生的事件,令人驚怒、痛心、難過,彷彿看着香港被官方放火焚燒。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三子,在裁判法庭分別承認621包圍警總的三項控罪:「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判法官王詩麗星期四(12月2日)重判,第一項控罪,三子分別是9個月、7.5個月加刑至9個月,及7.5個月,經認罪分別扣減22%及三分之一,黃、林各7個月,周庭5個月;第二項控罪針對黃之鋒,重判15個月扣減22%為11.5個月;第三項控罪針對周庭,重判12個月扣減三分之一為10個月。裁判法官認為「煽惑」及「組織」、「參與」並非重叠,因此該項判罰之中的2個月要與其他控罪判刑分期執行。加加減減,「即坐」的總刑期分別是:黃之鋒——13.5個月;林朗彥——7個月;周庭——10個月。以控罪來說,刑期之重,史無前例。

單看周庭,沒有案底、案發時22歲、第一堂已認罪,控罪只涉及公安條例的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即使加上「煽惑」,實質即時監禁10個月,判刑已是明顯過重。從王詩麗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所見,她採用的量刑基礎,是參考《黃之鋒》公民廣場案的上訴庭判案書,這已是明顯不合理。其一,該案針對的控罪是涉及暴力的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跟17A條「未經批准集結」是兩回事。終審法院明文確立的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量刑可以8個月為起點。王官「借鏡」的理由(見判刑書第21段)與終審法院相左,沒有說服力。何況,即使「非法集結」,起點也是8個月,何以對黃、周,可以用15及12個月為起點?其二,以第17A條檢控,反映控罪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人按照第17A條認罪,法庭卻以只適合第18條的基準判刑,令人質疑對認罪的被告人是否公平。其三,判刑書指出重判的另一大理由為三子是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查犯案之日,此「背景」尚未發生,加以重刑,是以後事重判前事。

但整個法庭過程,令人感到法庭側重重判的理由,沒有給予年輕人甚至初犯者任何另方面的平衡,甚至沒有清楚理由已拒絕索取報告以供考慮,為何態度是這樣?

國安法之下,「秋後(加倍)算賬」之風大盛,三子案已是一例:浸大學生會方仲賢去年8月因「藏有」10枝雷射筆被捕,本來事已完結,現在又重起檢控。政權明顯要報復及趕盡殺絕年輕一代,更年幼的則大力「再教育」,杜絕自由獨立的思考。與此同時,政權直接及透過商業機構不斷針對敢言報道真相的記者和採取一切手段扼殺新聞自由,有線新聞「大地震」震斷香港人的僅餘信心。全解僱「中國刺針」組40人、引發港聞組16人憤而請辭,因為辭退包括最出色的新聞人員,明顯是政治清洗而非單為財政困難。

扼殺新聞自由、清算年輕一代,消滅的決不會只是言論自由和市民的知情權,而且切斷自由經濟和商業運作的命脈,一步步扼殺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開放繁榮城市的生命。